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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乌鲁木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2013年度报告公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4-2-28
实施时间: 2014-3-1
法规类型: 工商年检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5733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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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依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 应当在2014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指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或乌鲁木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年度报告,现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凡2013年12月31日以前已登记设立且存续的代表机构,应依法向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2014年暂停网上申报2013年度报告,请各代表机构登录新疆红盾信息网(http://www.xjaic.gov.cn)“表格下载”栏目,进入“外资企业”下载《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书》,直接向登记机关报送以下书式材料:
  一、《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书》原件,需填写完整,经首席代表签字并加盖代表机构印章;
  二、对常驻代表机构经费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原件;
  三、经公证、认证的外国(地区)企业存续的合法营业证明(原件),公证、认证日期应于2013年7月1日之后。合法营业证明为外文的,须附中文翻译件。
  四、代表机构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不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或在年度报告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登记机关将依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自治区工商局联系人:范雷 杨毅
  联系电话:0991-2813498 2841598
  乌鲁木齐市工商局联系人:王建军
  联系电话:0991-2816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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