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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 > 工商年检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交年度报告的通告
发文文号: 穗工商管通告2014年第1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4-2-21
实施时间: 2014-3-1
法规类型: 工商年检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州
阅读人次: 634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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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我市于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实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将企业年度检验和个体工商户验照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度。现将提交2013年年度报告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2013年12月31日前经本局及下属分局核准登记的企业、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于2014年3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登录广州红盾信息网(http://www.gzaic.gov.cn),或使用移动终端在广州红盾信息网“商事登记专区”下载安卓版“广州商登易”,根据《广州市工商局关于提交2013年度报告的指引》要求填报年度报告材料。通过互联网提交年度报告有困难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到辖区工商所申领表格后书面提交。
  二、实施年度报告制度后,本局及下属分局将不再在营业执照上加盖年度检验或验照章。本局将公示企业、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提交年度报告信息。已换发新版营业执照的商事主体年度报告信息,可登录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http://cri.gz.gov.cn;http://www.gzonline.gov.cn/cri)查询;未换发新版营业执照的商事主体年度报告信息,可登录广州红盾信息网查询。
  三、对于逾期未提交年度报告或提交虚假年度报告的,本局将依法作出处理,并作为不良行为信息在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公示。商事主体连续两年不提交年度报告的,将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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