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高院文件 > 司法解释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时间: 2014-2-20
实施时间: 2014-3-1
法规类型: 司法解释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1083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2006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82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4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7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修正)
  为正确适用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公司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公司法实施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和新受理的民事案件,其民事行为或事件发生在公司法实施以前的,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第二条 因公司法实施前有关民事行为或者事件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如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时,可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原告以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事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条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的180日以上连续持股期间,应为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已期满的持股时间;规定的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是指两个以上股东持股份额的合计。
  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公司法实施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依法进行再审时,不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第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公司法〉施行后有关 沪财企[2006]21 2006/4/12
关于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16/4/12
公司法 2014/3/1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法释[2017]16号 2017/9/1
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 法释[2014]2号 2014/3/1
公司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 2022/12/30
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国证券监督管 2018/11/20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2014/3/1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 主席令13届第15 2018/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