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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税[2014]1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14-1-20
实施时间: 2014-1-1
失效时间: 2015-12-31
法规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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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现将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对已按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0号)第十二条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废止。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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