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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契税 > 契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税[2014]4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13-12-31
实施时间: 2013-12-31
法规类型: 契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84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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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2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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