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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外汇管理 >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的通知
发文文号: 汇发[2013]43号
发文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3-12-2
实施时间: 2014-9-1
失效时间: 2016-8-31
法规类型: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615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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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全国性外汇指定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为编制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和国际投资头寸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3年第64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见附件)。现将本制度下发给你们,并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制度自2014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二、本制度相关数据申报方式、系统要求等具体方案另文通知。
  三、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文后立即转发辖内金融机构法人、境外金融机构境内主报告分支机构以及其他指定申报主体,并协调做好系统开发等前期准备工作。
  四、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指定申报主体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成立以行领导(相应级别领导)为组长的工作组,并于2013年12月31日前将名单报至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机构。工作组应协调本制度的落实,确保及时、准确报送数据。
  本制度相关业务问题,请咨询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电话:010-68402093, 68402373;传真电话:010-68402316。
  附件: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3年12月2日

相关附件:
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pdf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的通知
发文文号:汇发[2016]15号
发文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文时间:2016-6-3
实施时间:201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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