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房产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税[2013]83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13-11-12
实施时间: 2013-1-1
失效时间: 2015-12-31
法规类型: 房产税 印花税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735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北京、西藏、宁夏、青海省(区、市)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的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二、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四、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五、本通知所述“高校学生公寓”是指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
  “高校学生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高校学生食堂。
  六、本通知执行时间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2013年1月1日至文到之日已征的应予免征的房产税、印花税和营业税税款,分别从纳税人以后应纳的房产税、印花税和营业税税额中抵减或者予以退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78号)到期停止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1月12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
发文文号:财政部令第83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16-8-18
实施时间:2016-8-18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粤财法[2013]95 2012/12/18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减免高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2022/1/31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4号——高校内部审计 中内协发[2009] 2009/9/1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高校科技创新活力提 豫政办[2015]15 2015/12/8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高校涉税风险点提示的通知 琼地税发[2014] 2014/8/28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推进高校涉企服务项目经费 浙财教[2016]7号 2016/4/1
关于高校进一步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有关事 教技厅函[2017] 2017/8/4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 鲁财教[2007]33 2007/8/3
高等学校总会计师工作试行规程 [87]教计字177号 198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