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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外汇管理 >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
发文文号: 汇发[2013]30号
发文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3-7-18
实施时间: 2013-7-18
法规类型: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6637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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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完善服务贸易外汇管理,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服务涉外经济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见附件1)和《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见附件2),同时废止了一系列文件(目录见附件3)。现将有关文件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做好法规宣传解释工作,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各银行应做好文件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以及文件正式实施后的落实工作。
  二、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地方性商业银行及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
  三、本通知实施后,之前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文件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反馈。
  联系电话:010-68402381
  特此通知。
  附件:1.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
  2.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
  3.废止文件目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3年7月18日

相关附件:
废止文件目录.pdf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pdf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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