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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欧盟关于中欧会计准则最终等效的决定
发文文号: 2012/194号
发文部门:
发文时间: 2012-4-11
实施时间: 2012-1-1
法规类型: 其他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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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本决定修订了欧盟决定2008/961号关于使用第三国的国家会计准则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与使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相关决定。
  欧盟委员会,根据欧盟工作条例,根据欧洲议会2004年12月15日发布的指令2004/109号提出的有关受限证券交易市场信息透明度要求的规定,以及修订后的指令2001/34号第23(4)段的规定,即,
  (1)依据指令2004/109号,如果第三国的会计准则符合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等效的情况,该国的财务报表编制者就不需要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重新编制合并报表。为了评估第三国的会计准则,欧盟委员会第1569/2007号规定提供了准则等效的定义并建立了确定与第三国会计准则等效的机制。
  (2)对这些逐步向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或采纳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国家至关重要。因此,欧盟委员会修订了第1569/2007号规定,将暂时等效延长至2014年12月31日。
  (3)实施决定第2008/961号规定,第三国财务报告编制者也可以从2009年1月1日开始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报表。根据2012年1月1日之前的实施决定,第三国财务报表编制者被允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韩民国和印度共和国的会计准则编制其财务报表。
  (4)2010年6月,欧盟委员会根据欧洲议会2010年11月24日发布的第1095/2010号规定要求欧洲证券市场管理局代替欧洲证券监管委员会,并提供关于中国、加拿大、韩国和印度四国采纳实施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相关情况的技术评估。欧盟委员会为2010年11月发布的评估报告和2011年1月的定点调查以及2011年5月发布的四国采纳实施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相关情况的最新进展报告承担所有责任。
  (5)2010年4月,中国财政部发布了《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路线图》。2010年10月前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的所有准则和准则解释都已经被纳入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国趋同的水平是令人满意的,且欧盟财务报告编制者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报表在中国不需要进行调整。因此,认为自2012年1月1日起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欧盟认可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等效是合理。
  (6)加拿大会计准则理事会在2006年1月作出明确承诺,要在2011年12月31日前采纳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加拿大会计准则理事会在2011年已经同意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纳入加拿大特许会计师协会手册,作为加拿大公认会计原则适用于所有公众盈利企业。因此认为自2012年1月1日起加拿大公认会计原则与欧盟认可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等效是合理的。
  (7)韩国金融监管委员会和韩国会计协会在2007年3月做出公开承诺,要于2011年12月31日前采纳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韩国会计准则理会是会已经采纳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作为韩国会计准则。韩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完全一样,并从2011年起要求韩国所有上市公司使用。非上市金融机构与国有企业也被要求使用该准则。其他非上市企业可以选择使用。因此,认为自2012年1月1日韩国会计准则与欧盟认可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等效是合理的。
  (8)印度政府和印度特许会计师协会在2007年7月作出公开承诺。要于2011年12月31日之前采纳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目标是印度会计准则在采纳项目结束后是完全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2011年1月欧洲证券与市场管理局进行了定点调查,调查发现印度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仍存在一些差异,且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进行规定的财务报告体系的实施时间表仍存在不确定性。
  (9)因此,将过渡期延长至2014年12月31日是合理的,这样可以允许第三国的财务报表编制者在欧盟境内按照印度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
  (10)鉴于实施决定2008/961号给予中国、加拿大、韩国和印度的过渡期于2011年12月31日到期,为了保证法定确定性,该决定在2012年1月1日以后也应当适用。
  (11)实施决定第2008/961号也按照最新的决定进行修订。
  (12)实施决定中涉及的方法遵从了欧盟证券委员会的意见。
  实施决定第2008/961号做出了以下修改:
  1.第一章第二段被改为:“根据欧洲议会颁布的第1606/2002号决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按照以下会计准则编制的年报及中期报告应被认为与按照欧盟认可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年报及中期报告等效:1)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会计准则;2)加拿大发布的会计准则;以及3)大韩民国发布的会计准则。
  2.第一章增加第三段:“在2015年1月1日之前,第三国财务报表编制者可以按照印度会计准则编制年报或中期报告。”
  本决定已经告知各成员国。
  本决定应于2012年1月1日生效。
  附件:欧盟关于中欧会计准则最终等效的决定(原文).pdf

相关附件:
欧盟关于中欧会计准则最终等效的决定(原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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