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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外汇存款投资B股市场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汇发[2001]33号
发文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01-2-27
实施时间: 2001-2-27
法规类型: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4808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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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现就境内居民个人外汇存款投资B股市场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自《关于境内居民个人投资境内上市外资股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及相关文件发布后,仍有部分境内居民将其在2月19日前在境内商业银行的外汇存款提出。这部分已提存款能否再存入原存款银行并投资B股市场问题,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境内居民个人2月19日前存入银行的外汇存款,在2月19日后已经取出的,这部分存款允许存回原存款银行;存入原存款银行后,可以进入B股市场。考虑到境内居民个人对《通知》及相关文件的了解时效,上述存款仅限于在2月28日(含2月28日)之前取得的外汇存款,在3月1日后提出的存款应在6月1日后方可划转进入B股市场。
  (二)原存款银行在办理上述外汇存款的再存入手续时,必须严格按下述条件办理:
  1、2月19日前的存款人、2月19日后的提款人和2月19日后再存入的存款人为同一人。
  2、再存入的外汇资金,其金额不得超过银行底帐上记录的2月19日存款本息额。
  3、银行对再存入的外汇存款,必须在银行底帐上与2月19日前的外汇存款在存款人名称和金额上一一对应;在办理完毕再存款手续后,应将提款的取款凭证、利息清单等凭证留存备查。
  (三)为防止违规外汇资金进入B股市场,严禁各银行将2月19日以前没有存入银行的外汇资金吸纳进入银行后按2月19日之前存款处理。银行应严格按本规定的限制审核办理有关存款业务,并在每周五将办理上述再存款业务的存款人姓名和金额清单、取款凭证(或利息清单)和存款凭证的复印件上报当地外汇局备查。发现银行违规操作,将进行严厉处罚。
  二、根据有关外汇管理规定,目前银行可以为境内居民个人B股交易资金以外的用途办理同户名之间的跨行和异地外汇划转,但是,汇入行6月1日前不得将有关款项划入证券公司的B股保证金帐户。
  请各总行尽快将本通知的规定传达本系统分支机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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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B股上市公司中期财务报告审计问题的通知 证监国字[1998] 1998/7/17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 渝地税发[2009] 2009/10/12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 深地税发[2009] 2009/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