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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财企[2012]621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2-5-9
实施时间: 2012-5-9
法规类型: 安全生产费用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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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财政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管理企业:
  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现将财政部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北京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要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加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设,确保安全费用提取、使用、管理等措施落实到位。
  二、要按照《通知》要求,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烟花爆竹生产、交通运输、冶金、机械制造等重点行业领域企业要认真做好安全项目专项排查工作,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费用创造条件。
  三、要加强安全费用的管理工作,本着“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合理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编制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纳入企业财务预算。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按照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单独核算,按照《通知》规定的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四、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属于企业自提自用资金,其他单位和部门不得采取收取、代管等形式对其进行集中管理和使用。为了确保安全生产费用于安全生产,安全生产费应在实际使用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税前扣除。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足额提取,按规定专项用于安全生产。
  五、企业的安全管理部门要将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作为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认真贯彻落实。各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六、以前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财政部 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
  二 ○ 一 二 年 五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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