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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税[2012]40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12-5-3
实施时间: 2011-1-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4667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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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中“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的规定,现就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三、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对2011年1月1日之后已征税款,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按相关规定予以退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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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评论 / 法规有奖纠错 评论文责自负,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网站及其关联方的任何倾向或立场

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HTarvin   2012年5月30日
还能追溯到1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