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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继续做好2012年部分非上市企业会计准则执行和年报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财会[2012]227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2-4-6
实施时间: 2012-4-6
法规类型: 地方性文件 企业年度财会决算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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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
  按照财政部《会计改革与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关于印发财政部会计司2012年工作要点的通知》(财办会[2012]1号)、《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2011年年报监管工作的通知》(财会[2011]25号)、《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会计准则执行工作的通知》(吉财会[2011]856号)、《关于印发吉林省财政厅会计处2012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吉财会[2012]109号)要求、为做好企业会计准则执行和企业年报监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做好企业会计准则执行工作
  (一)继续进行调查摸底,建立企业档案资料
  各地要在去年对当地企业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的划型标准,对本地大中型企业户数、名称、性质、执行会计准则情况、联系人、电话进行调查摸底,掌握基本情况,建立企业档案资料,便于沟通联系,指导服务,此项工作要与《小企业会计准则》执行调查摸底工作一并进行。
  (二)加强准则执行督促,认真做好指导服务
  1、各地要做好去年吉财会[2011]856号文件中列示的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单位的督促辅导工作,采用跟踪服务和现场指导等方式,帮助企业开展好企业会计准则执行工作。
  2、在重新调查统计的基础上,对应执行未执行准则的企业,了解企业不执行会计准则的原因,要逐户讲清政策,明确工作流程,认真抓好落实,督促指导企业执行准则。对因思想认识不到位的,要一户一户现场解疑释惑,打消顾虑,推动执行;各地要加强准则培训指导,要充分发挥专家组和会计师事务所作用,帮助企业做好科目转换与财务调整等工作,保证新旧准则的顺利衔接和平稳过渡。
  3、各级财政、地税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企业执行准则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辅导。税务部门要严格督促企业按照新的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提供会计信息,设置会计账目,统一使用国家规定的会计报表格式报送税务报表,对未提供新报表的,一律要求其重报。
  二、做好非上市企业的年报监管工作
  各地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2011年年报监管工作的通知》(财会[2011]25号)要求,切实做好非上市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年报分析监管工作,做到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口径可比,全面提升企业会计信息质量。
  (一)企业年报分析单位的选择。根据国家要求,地区选择2户以上,县(市)选择1户以上,选择的企业基础要好,大中型规模以上,具有代表性。
  (二)年报监管分析重点关注的情况。
  一是从2011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编制《新旧会计准则股东权益差异调节表》,做好首次执行日的新旧衔接转换工作,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2011年发生的交易或事项进行确认、计量和编制年报。
  二是企业采用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应当如实反映企业的交易或事项,并保持统一性和前后一致性。企业2011年变更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应当在附注中充分说明变更的性质、内容和原因,不得滥用会计政策或随意变更会计估计。
  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企业集团的会计政策应当统一,子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应当与母公司保持一致。特别要关注有些交易或事项在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两个层面会计处理的差异性。
  三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企业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
  四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计提贷款减值准备,确认贷款减值损失,并计入当期损益,不得在利润表中直接将按照监管部门为审慎目的要求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或拨备,直接作为贷款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五是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股权激励,不得随意变更股份支付协议中确定的相关条件。在等待期内如果取消了授予的权益性工具,企业应当对取消所授予的权益性工具作为加速可行权处理。
  六是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控制”的规定,对企业合并和合并财务报表作出正确的会计处理。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规定,正确判断企业合并是否构成业务,谨慎确认企业合并可能产生的商誉。
  七是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谨慎确认资产减值和预计负债。确认资产减值应有充分确凿的证据支持,确认预计负债应当基于充分合理的估计基础。
  八是对于金融资产转移业务,企业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第二十条规定进行披露外,还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能够使使用者了解未全部终止确认的被转移金融资产与相关负债之间的关系,以及能够评价企业对已终止确认的金融资产继续涉入的性质及相关风险的信息。
  九是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2011年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会合04表)“本年金额”栏下 “加:会计政策变更”和“前期差错更正”项目,不得填列金额。
  (三)有关要求。各地要按照上述要求和《吉林省非上市企业2011年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情况分析报告模板》(见附件)统一格式撰写年报监管分析报告,并于5月15日前上报省厅。联系人:谷秀云;联系邮箱:645638900@
  请各地认真总结,准确提炼准则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将问题找准写透,便于我们汇总问题,反馈部里,为部里下一步修订完善准则,推动企业会计准则的全面执行创造更好的条件。
  附件:吉林省非上市企业2011年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情况分析报告模板
  二〇一二年四月六日

相关附件:
吉林省非上市企业2011年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情况分析报告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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