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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西部大开发鼓励类项目继续执行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发文文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7-27
实施时间: 2011-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15374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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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1号)的规定,今后10年国家将继续深入推进西部大开发战略,并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就2010年之前已审批享受西部大开发所得优惠政策的企业,在2011年执行该项政策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设在我区原已享受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其企业主营业务项目符合国家发改委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鼓励类项目,且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达到企业总收入70%以上,经主管国税机关确认后,可暂按15%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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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评论 / 法规有奖纠错 评论文责自负,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网站及其关联方的任何倾向或立场

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eqqf   2013年9月9日 +25金币
今后10年国家将继续深入推进西部大开发战略,并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现在的煤矿是销量、价格双下滑,更应该予以从税费的角度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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