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政法规 > 财政补贴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特殊援助工作的补充意见
发文文号: 沪人社就发[2011]13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11-5-3
实施时间: 2011-4-1
法规类型: 财政补贴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430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以下简称“协保人员”)的特殊援助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协保人员”就业补贴政策的有关事项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对按照《关于本市下岗人员协议保留劳动关系的意见》(沪府办[1997]26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政策的意见》(沪府办[2000]32号)的规定,与单位签订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在协保专户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尚未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协保人员”,凡实现市场化就业(不包括公益性岗位就业),并按规定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的,在就业期间可按月给予就业补贴。
  二、“协保人员”就业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月或按月领取养老金之月。
  三、“协保人员”就业补贴标准、申请、审核、发放和管理等事项,按照《关于对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开展特殊援助的实施意见》(沪劳保就发[2006]19号)执行。
  四、本意见自2011年4月1日起实施。此前有关“协保人员”就业补贴办法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二○一一年五月三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在我市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 厦地税发[2012] 2012/3/6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实施《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 沪人社农发[201 2011/7/1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人力资源和社会 2020/1/1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 鄂人社发[2024] 2024/11/28
温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市区2010年度社会保险缴 温劳社计财[201 2010/4/1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领取社会保险 京社保发[2012] 2012/7/6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 青人社字[2013] 2013/5/17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 宁人社发[2023] 2023/11/10
吉林省社会保险公司关于印发《吉林省社会保险系统主要业 吉社保[2005]52 2005/10/11
成都市查处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规定 成都市人民政府 201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