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利息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国税发[2002]40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2-28
实施时间: 2002-2-28
失效时间: 2011-9-9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重庆
阅读人次: 362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利息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6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纳税人在2001年度内已经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或已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在其贷款本金或应收利息逾期超过180天(不含180天)的,按现行的财产损失报批程序经批准后,准予冲减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对纳税人2000年12月31日以前已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收未收利息税务处理:
  (一)金融企业应将应收未收利息分项逐笔按规定清理成册,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对清理出来的符合税前扣除条件的应收未收利息,凡提取坏帐准备金的金融企业,首先用提取的坏帐准备金冲抵,冲抵后坏帐准备金如有余额,则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不足冲抵的应收未收利息和未提取坏帐准备金的金融企业,原则上5年内在所得税前均匀扣除。
  上述应收未收利息的冲抵,均应按现行的财产损失报批程序经批准后方可冲抵。
  (三)由于情况特殊需要延长扣除期限的,由我局呈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三、从2001年度起,金融企业不再提取坏帐准备金。如果年终坏帐准备金还有余额,则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对符合税收规定的坏帐损失,在经过批准后,可据实在税前扣除。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五批]的公告
发文文号: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发文部门: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9-9
实施时间:2011-9-9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2021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金融控股集团公司 财金[2021]126号 2021/12/30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报送2020年度地方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 2021/2/8
关于印发《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2号——金融企业首次公开发 中评协[2015]63 2015/7/22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 渝国税发[2003] 2003/5/28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金融企业接收和处置抵债资产有 津地税流[2002] 2002/11/19
关于贯彻财政部《国营商贸金融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办法》有 银发[1989]25号 1989/1/1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呆帐损失 渝国税发[2003] 2003/8/8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2017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 京财金融[2017] 2017/11/22
关于编报2022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财金[2022]150号 2022/12/3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2017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 桂财金[2017]76 2017/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