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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新增合并缴纳增值税加油站管理问题的通
发文文号: 豫国税函[2004]561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2-9
实施时间: 2004-12-9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所属区域: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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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目前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已在全省实现增值税合并缴纳,随着中石化和中石油不断开辟市场,二者所属加油站也不断增加。为加强税收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中石化和中石油新建、收购的全资加油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可以实行全省合并缴纳增值税;对租赁经营的加油站,只要是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统一进油渠道的,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查备案后,也可实行全省合并缴纳增值税。中石化和中石油每季末将新增合并缴纳增值税加油站名单报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备案。
  二、中石化和中石油在河南境内新增加油站后,应向加油站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合并纳税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对加油站的投资形式、会计核算状况、管理状况等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报市国税局备案;各市国税局每季末将本地区新增合并缴纳增值税加油站名单报省局备案。
  三、10月份至今,中石油在全省新增了一些全资单位(见附件1),现发给你们,请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查,情况属实的,可合并缴纳增值税。此后新建、收购及租赁的加油站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要求执行。
  附件1:《中石油河南分公司2004年10月份新增合并缴纳增值税加油站名单》(略)
  二○○四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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