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税款征收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严格执行延期缴纳税款制度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青国税征字[2001]253号
发文部门: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3-29
实施时间: 2001-4-1
法规类型: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海
阅读人次: 324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国家税务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青海省国家税务务局《关于严格执行延期纳税款制度的通知》(青国税征字[2000]645号)精神,规范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程序,现就有关审批事宜作如下补充规定,请各地一并遵照执行。
  一、凡须报经省国家税务局核批的延期缴的税款,其《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中“基层征收单位意见”一栏,均由县级国家税务局签章;“上级税务机关核批”一栏,由州、地、市国家税务局签章;“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核批”一栏,由省国家税务局核批,各级国家税务局在审批过程中,均应按要求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二、各地上报省国家税务局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要求为一式五份,并应于该笔税款缴纳期前2日内上报省局征管处。
  三、以上规定从2001年4月1日起执行。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函 闽国税函[2001] 2001/12/11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对市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439 2025/4/23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延期缴纳税 云国税发[2004] 2004/4/1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办法 黔国税发[2005] 2005/8/15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延期缴纳税 津国税征[2000] 2000/7/1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严格加强延期缴纳税款管理的通知 云国税发[2000] 2000/10/17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和 黔地税函[2002] 2002/6/3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延期缴纳税 赣国税发[2001] 2001/11/1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延期缴纳税款审批文书的通知 粤地税发[2009] 2009/1/8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审批事宜的 新国税函[2001] 2001/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