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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
发文文号: 财政部令第55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09-3-19
实施时间: 2009-3-19
法规类型: CPA考试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6158
评论人次: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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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已经2009年3月19日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部成立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财政部考委会),组织领导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财政部考委会设立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财政部考办),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财政部考办设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成立地方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地方考委会),组织领导本地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地方考委会设立地方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地方考办),组织实施本地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地方考办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三条 财政部考委会确定考试组织工作原则,制定考试工作方针、政策,审定考试大纲,确定考试命题原则,处理考试组织工作的重大问题,指导地方考委会工作。
  地方考委会贯彻、实施财政部考委会的决定,处理本地区考试组织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报名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一)因被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报名之日止不满5年者;
  (二)以前年度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因违规而受到停考处理期限未满者。
  第六条 考试划分为专业阶段考试和综合阶段考试。考生在通过专业阶段考试的全部科目后,才能参加综合阶段考试。
  专业阶段考试设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经济法、税法6个科目;综合阶段考试设职业能力综合测试1个科目。
  每科目考试的具体时间,在各年度财政部考委会发布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简章》中明确。
  考试范围在各年度财政部考委会发布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大纲》中确定。
  第七条 考试方式为闭卷、笔试。
  第八条 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报名时需要交纳考试报名费。报名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报名的具体时间在各年度财政部考委会发布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简章》中规定,地方考委会应当据此确定本地区具体报名日期,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条 报名人员可以在一次考试中同时报考专业阶段考试6个科目,也可以选择报考部分科目。
  第十一条 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可以申请免予专业阶段考试1个专长科目的考试。
  第十二条 应考人员答卷由财政部考办集中组织评阅,考试成绩由财政部考委会负责认定,由地方考办通知应考人员。
  每科考试均实行百分制,60分为成绩合格分数线。
  第十三条 专业阶段考试的单科考试合格成绩5年内有效。对在连续5个年度考试中取得专业阶段考试全部科目考试合格成绩的考生,财政部考委会颁发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书。
  综合阶段考试科目应在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书后5个年度考试中完成。对取得综合阶段考试科目考试合格成绩的考生,财政部考委会颁发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考试合格证书。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书由考生向参加专业阶段考试最后一科考试所在地的地方考办领取。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考试合格证书由考生向参加职业能力综合测试科目考试所在地的地方考办领取。
  第十四条 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人员及组织考试相关人员,必须遵守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相关规则、守则等,违者按照《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按照国家秘密管理。
  每科目考试的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的保密期限,从该科目当年命题开始至该科目考试结束前允许考生离开考场的时间止。
  第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8月1日财政部发布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财会[2001]1053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公布前,已经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并取得2005年度至2008年度任一考试科目合格成绩的考生,以及已经获准免试或者豁免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部分考试科目的考生,参加2009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办法,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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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评论 / 法规有奖纠错 评论文责自负,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网站及其关联方的任何倾向或立场

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blanklg   2009年4月21日
从新的考试制度可以发现,今后的注会考试的难度会越来越大,更注重实际操作能力。
视野网友   2009年4月18日
加了一科时间怎么不该为6个年度啊,至少也得等参加五科的那一批过去再统一实行5个年度嘛,要不也太说不过去了啊......
loy108   2009年4月7日
新增加的科目老注会肯定是需要学习的,所以新人也不用抱怨,制定游戏规则的人更应该考虑后续教育的严谨!
视野网友(游客)   2009年4月6日
这种考试制度是老注会欺负新考者。 太不公平。我要求老注会补考,战略与风险管理和综合科,他们没考过。 支持我的,请举手 
jwy   2009年4月4日
刚有个再考的念头,一查居然科目都都了一门!晕!
岁月难忘   2009年4月1日
我举双手赞成!特别是对评、靠获CPA资格的那一代!
视野网友(游客)   2009年4月1日
九十年代那一批未参加考试就拿到证的人最该被淘汰,因为这些人的大量存在和大胆执业,使得整个行业都面临惨淡。
我是大笨猪   2009年3月30日
怕什么,考就才
绿水无忧   2009年3月29日
希望快一点开始报名,尝试一下新的制度下的考试
视野网友(游客)   2009年3月27日
考试是可以的,就算是后续教育吧,只是就目前的注会行业来说,风险与收益是不对等的,特别是审计这一块,注会人自己在抬自己的杠,越做价位越低,较为惨淡!首先申明:我不是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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