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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会协[2008]36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08-9-8
实施时间: 2008-9-8
法规类型: CPA行业其他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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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注协、各会计师事务所:
  现将黑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黑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八年九月八日
  黑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黑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费的收取与使用,保障黑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法》)和《黑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以下简称《协会章程》)的顺利履行,保证黑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工作的正常开展,维护黑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注册会计师法》、《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黑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应当交纳会费。
  会费分为个人会员会费和团体会员会费;个人会员会费分为执业会员会费和非执业会员会费。会费的交纳实行属地化原则,即外省市在我省设立的分支机构,其团体会费和个人会费均在我省交纳;我省在外省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其团体会费和个人会费均在其所在省份交纳。
  第三条 会费按年度收取。
  第四条 个人会员按下列标准交纳会费:
  (一)执业会员每人每年交纳会费1000元;
  (二)非执业会员每人每年交纳会费100元。
  第五条 团体会员会费,以上年度全部业务收入为基础,按1%交纳。计算会费的收入包括审计收入、验资收入、司法鉴证收入、税务代理收入、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收入、咨询服务收入,以及与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有关的其他业务收入。
  第六条 团体会员的年度业务收入信息应当接受黑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检查。
  第七条 执业会员应当通过其所在的会计师交纳会费。非执业会员应于每年4-6月向黑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交纳当年度的个人会费。
  第八条 团体会员应依照黑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当年度的交纳会费文件通知要求,按时足额交纳会费,按上年度业务收入和上年末执业会员人数,向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统一交纳当年度的团体会员会费和执业会员会费。
  第九条 黑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留用团体会员会费的50%,另外50%应按要求上交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个人会员会费由黑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全额留用。
  第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申请终止时应当交清会费。
  第十一条 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对会费交纳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未及时足额交纳会费或拒绝交纳会费的,由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按照协会章程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本着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黑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将会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 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全省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工作会议以及有关专项工作会议;
  (二) 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
  (三) 监督、检查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实施情况;(四) 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情况进行年度检查;
  (五)组织对会员的后续教育培训;
  (六)组织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和行业宣传,提供技术支持,开展行业内文体活动;
  (七)建立和维护信息网络;
  (八)编辑出版《黑龙江注册会计师》杂志及其他相关参考资料;
  (九)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十)代表黑龙江省注册会计师开展业务交往活动;
  (十一)维持黑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日常开支;
  (十二)其他必要支出。
  第十三条 黑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建立会费收支账户,严格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会费用途使用会费。
  第十四条 黑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年度会费收支报告进行审计。
  第十五条 黑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将年度会费收支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第十六条 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收取、留用和上交会费,并将会费用于履行《注册会计师法》和协会章程规定的职责。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黑龙江省注册会计师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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