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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12366热线2025年5月热点问题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5-6-11
实施时间: 2025-6-9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 综合税收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南
阅读人次: 476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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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一、个人所得税
  1.子女教育和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标准是什么?
  您好,您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以下标准扣除:
  1.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纳税人可以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2.2023年1月1日起,纳税人可以按照每个子女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50%扣除。
  您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您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2.单位发放给员工的高温补贴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您好,单位发放给员工的高温补贴不属于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项目,应并入员工当月的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如何计算个税?
  您好,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二、征收管理
  4.如何办理税务注销?
  您好,办理税务注销区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对于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或者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没有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纳税人,可以免于到税务部门开具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
  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申请清税证明电子税务局路径:进入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页面后,点击右上方【公众服务】-【清税申报(未办税户申请清税证明)】功能菜单进行申请。
  二、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或“一照一码”、“两证整合”登记模式的纳税人,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前,须先向税务机关申报清税。清税完毕后,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出具《清税证明》,纳税人持《清税证明》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
  电子税务局路径:
  (一)企业所得税清税报备
  有企业所得税税种认定的纳税人,在清税申报前需要完成企业所得税清算报备。
  纳税人企业业务登录新电子税局,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状态信息报告】-【企业所得税清算报备】功能菜单进行办理。
  (二)清税申报
  登录电子税务局后依次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状态信息报告】-【清税申报(税务注销办理)】进入页面办理;也可以通过消息提醒提供的链接跳转进入;或者通过首页搜索栏输入关键字“清税申报(税务注销办理)”查找后进入功能页面办理。选择注销原因后点击“预检”,根据提示办理注销。
  5.企业如何变更办税人员?
  您好,电子税务局中可通过以下途径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等信息: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登录电子税务局,依次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身份信息报告】-【涉税市场主体身份信息变更】进入功能模块。
  (一)添加办税人员:点击【新增】,在变更项目中选择“办税人(附)”,再次点击新增,录入办税人的姓名、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其他信息,点击【确定】,再次点击页面下方的【确定】,系统提示保存成功。
  (二)变更办税人员:点击【新增】,变更项目选【办税人姓名】,在【变更后内容】栏选择或填写正确的信息,核实无误后点击【确定】即可。
  注意:以上添加或变更办税人员操作后,需由被添加或变更后的办税人员以“自然人业务”身份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首页右上角头像处【账户中心】,依次点击【企业授权管理】-【待确认授权】,选择待确认信息,点击【确认】即可。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也可以登录电子税务局依次点击首页右上角头像处【账户中心】-【人员权限管理】模块调整办税人员。
  (一)新增办税人员:点击【人员权限管理】-【添加办税人员】,根据提示录入需要添加的办税人员姓名、选择证件类型并输入证件号码、选择身份类型、设置功能集及有效期截止日期。点击【确认】按钮,该办税人员信息转为待确认状态,被新增办税人员以“自然人业务”身份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首页右上角头像处【账户中心】,依次点击【企业授权管理】-【待确认授权】,选择待确认信息,点击【确认】即可。确认完毕后信息添加成功。
  (二)修改办税人员权限:通过【人员权限管理】-【现有办税人员】,选择需修改办税人员,点击【管理】按钮,通过“人员权限管理”界面操作。
  (三)删除办税人员:通过【人员权限管理】-【现有办税人员】,选择需删除办税人员,点击【删除】按钮完成操作。
  三、若您主张身份证件被冒用于财务负责人和其他办税人员,根据您出具的个人声明、公安机关接报案回执等相关资料,系统会解除您与单位的关联关系。不论单位处于正常、停业、清算、还是非正常、非正常注销、注销等状态均可进行办理。电子税务局具体操作如下:以自然人身份登录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身份信息报告】-【解除相关人员关联关系】提交申请。
  6.如何办理发票作废?
  您好,发票开具错误根据不同的发票类型,处理方式有所不同。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纸票)
  (一)作废
  纳税人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须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条所称作废条件: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二)红冲
  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1.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2.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3.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4.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二、增值税普通发票(纸票)
  (一)作废
  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跨月不得作废。
  (二)红冲
  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一对应。
  三、数电票
  数电票一旦开具无法作废,您如果发生开票有误的情形,需开具红字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冲红。如出现红字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开具有误,可完成全额红冲后重新开具蓝字发票。
  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通过电份红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数电票或红字纸质发票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开票方或受票方可以填开并上传《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开票方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数电票或红字纸质发票。受票方已将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具体操作步骤:购销双方其中一方登录电子税务局,通过【我要办税】-【发票业务】-【发票开具】-【红字发票开具】-【红字信息确认单录入】,提交《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后,对方进入【红字发票开具】-【红字信息确认单处理】,录入查询条件,选中对应信息确认单,点击【查看】,核实无误后点击【确认】,系统弹出提示信息,点击【确定】即可。
  (二)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填开《确认单》后,开具红字数电票或红字纸质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原蓝字发票为纸质发票的,开票方应收回原纸质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受票方有效证明。
  具体操作步骤:销售方登录电子税务局,通过【我要办税】-【发票业务】-【发票开具】-【红字发票开具】-【红字信息确认单录入】,录入查询条件,选择对应蓝字发票,选择“开具红字发票原因”,确认无误后提交。
  四、代开发票
  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代开发票后,如果纳税人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需作废已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可凭已代开发票在代开当月向原代开税务机关提出作废申请;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可以开具红字发票。
  符合以下作废条件的,可以申请作废: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对需要重新开票的,税务机关应同时进行新开票税额与原开票税额的清算,多退少补;对无需重新开票的,按有关规定退还增值税纳税人已缴的税款或抵顶下期正常申报税款。
  7.如何查询定额发票真伪?
  您好,取得定额发票可前往主管税务机关查询发票的真伪,也可以通过“企业业务”或“自然人业务”登录电子税务局后,点击【公众服务】-【公众查询】-【发票领用情况查询】功能进行发票信息查询验证。也可前往主管税务机关查询发票的真伪。
  若您收到外省企业开具的定额发票,请咨询当地12366热线(拨打时在12366前面加当地区号)咨询定额发票查验渠道。
  8.如何申请调整发票额度?
  您好,电子税务局中申请发票额度调整可以通过以下路径办理:
  一、通过电子税务局功能菜单依次选择【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额度调整申请】模块,点击“新增申请”进行申请。
  二、通过电子税务局功能菜单依次选择【我要办税】或【热门服务】点击【税务数字账户】-【发票业务】-【发票额度调整申请】模块,点击“新增申请”进行申请。
  三、通过电子税务局功能菜单依次选择【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开具】-【蓝字发票开具】-【数据概览】中的“去调整”跳转至额度调整申请界面。
  四、登录电子税务局后,通过首页搜索栏输入关键字“发票额度调整申请”进行搜索。
  通过上述方式进入【发票额度调整申请】模块后,点击【新增申请】按钮,弹出发票额度新增申请页面,填写发票额度调整申请相关信息,上传相关附件资料即可提交本次调整申请记录。
  提交发票额度调整申请后可查询发票额度调整审核进度,对于审核状态为“已提交”的,可以通过操作模块进行“撤销”或“下载申请表”;对于审核状态为“审核中”和“审核通过”的申请均无法自行作废或撤回,纳税人可根据需要再次发起调整或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相关情况。

  三、自然人电子税务局
  9.申报个税时系统提示“上一属期未按照6万扣除,请继续保持?”,该如何处理?
  您好,申报综合所得预扣预缴时提示“上一属期未按照6万扣除”,是因为该员工本月是按一次性扣除6万,但之前月份按5000元/月扣除的,请先确认该员工本年度要按哪种方式扣除减除费用:
  一、一次性扣除6万
  需要从本年1月所属期开始,每月都要按照一次性扣除6万,可以从1月所属期逐月更正,然后回到本月,点击“税款计算”-“重新计算”即可。
  二、按5000元/月累计扣除
  扣缴端首页将税款所属月份改为当年1月份,然后进入【综合所得申报】-【工资薪金所得】的【填写】,点击右上角“更多操作”,"减除费用扣除确认”-最后一列【是否直接按照6万元扣除】选择“否”并进行确认,然后将首页的税款所属月份改回当月,重新点击“税款计算”,“重新计算”即可。
  10.个税汇算进度一直是“税务审核中”,如何处理?
  您好,个税汇算退税进度显示“税务审核中”。此时,税务机关正在对您的退税申请进行审核,请您耐心等待。

  四、社保费
  11.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保费时系统自动带出2024年7月到12月每月35.4元是什么?
  您好,2024年7月至2025年6月,全省社会保险(含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以6260元/月确定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缴费基数下限为3756元(60%),缴费基数上限为18780元(300%)。
  灵活就业人员2024年7月执行新的社保缴费基数后,税务部门统一形成2024年7月到12月的6条补差数据,即每月35.4元。缴费人缴纳社保费时,系统会自动带出补差数据,缴费人核实缴费即可。
  我省灵活就业人员的2024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期限延长至2025年5月31日。在此期间,个人缴纳已生成缴费计划的2024年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加收滞纳金。2025年5月31日24时仍未完成2024年度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其2024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计划不再执行。
  此次延长年度缴费期限属于临时性的特殊情形,2025年原则上不再延长包括灵活就业人员在内的各类参保人员的缴费期限。
  12.新增社保人员该如何申报缴费基数?
  您好,河南省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职工由用人单位通过电子税务局、社保费管理客户端、办税服务厅【单位社保费年度缴费工资调整】模块申报缴费工资。机关事业单位新参保职工若需按险种申报缴费工资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社保费管理客户端、办税服务厅【单位社保费年度缴费工资调整(分险种)】模块申报。
  具体办理路径如下:
  一、企业业务登录新电子税局,点击首页【热门服务】-【社保费业务】-【社保费申报】,在【单位社保费年度缴费工资调整】或【单位社保费年度缴费工资调整(分险种)】模块,选择对应增员的员工,进行调整后,点击提交即可。
  二、登录社保费管理客户端,点击进入【缴费工资申报】-【年度缴费工资调整】模块,系统默认展示按人员申报缴费工资界面。按人员申报缴费工资的适用范围为一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新参保职工需要按险种申报缴费工资,可点击界面右侧“按险种申报”按钮切换至按险种申报。
  三、前往办税服务厅,在【单位社保费年度缴费工资调整】或【单位社保费年度缴费工资调整(分险种)】模块,选择相应的生效年度,选择对应增员的员工,进行调整后,点击提交即可。
  13.社保费年度缴费基数申报截止时间是几号?
  您好,河南省2025缴费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申报期限为2025年5月1日至2025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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