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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陕西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陕西省资产评估协会研究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陕评协[2019]62号
发文部门: 陕西省资产评估协会
发文时间: 2019-10-21
实施时间: 2019-10-21
法规类型: 综合管理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陕西
阅读人次: 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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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资产评估机构:
  为推动我省资产评估行业的发展,促进资产评估战略、理论、方法及其应用的深入研究,规范陕西省资产评估协会研究课题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协会章程,陕西省资产评估协会制定了《陕西省资产评估协会研究课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全体会员,遵照执行。
  附件:《陕西省资产评估协会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二0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附件
  陕西省资产评估协会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陕西省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陕评协”)研究课题管理,进一步提升我省资产评估行业服务市场经济的专业能力,满足服务社会、服务行业、服务会员的需求,推动资产评估战略、理论、方法及其应用的深入研究,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全面、健康、可持续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陕评协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陕评协研究课题,包括以陕评协名义下发的研究课题以及高校科研院所承接陕评协的相关课题。
  第三条  陕评协研究课题主要采用委托、申请等方式。
  第二章  组  织
  第四条  陕评协负责研究课题的管理与组织,具体包括: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资产评估行业课题研究规划;
  (二)负责课题立项的审定及公布;
  (三)筹措、管理、监督、检查课题研究的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
  (四)组织课题研究成果的鉴定、验收和推广。
  第五条  陕评协每年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发布资产评估行业研究课题指导目录,提出年度课题研究计划,编制研究课题成果目录,在相关网站、杂志等媒体公布。
  第三章  委托与申请
  第六条 对于行业重点、难点或急需研究的课题,陕评协可以采取委托的方式,委托院校、机构或相关单位(以下简称被委托人)开展研究。
  第七条  被委托人应当组成三人(含三人)以上的课题组,课题组应指定一名负责人。负责人应当具有担任陕评协研究课题负责人的经历或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专业影响力。
  第八条  陕评协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委托人,被委托人在接到书面通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提交课题申请。
  第九条  陕评协年度行业课题研究计划发布后,相关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认为计划外有急需研究的重大课题,可以向陕评协提出课题申请。
  第十条  被委托单位申请人应当组成五人(含五人)以上的课题组,课题组应指定一名负责人。负责人应当在资产评估行业或相关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专业影响力。
  第四章  审  定
  第十一条  陕评协组织专家对被委托单位以及单位或个人课题申请进行审定。
  第十二条  审定研究课题的原则:
  (一)课题研究应当符合前瞻性、创新性、实践性、客观性、科学性的原则,对资产评估行业发展具有指导意义;
  (二)课题研究应当目标明确、思路清晰、论证充分、基础完备,具有合理、可行的研究方法和技术思路;
  (三)课题研究预期成果有出版、使用和推广的价值;
  (四)具有按计划完成课题研究的研究能力和研究团队;
  (五)经费预算合理。
  第十三条  参加课题审定的专家、学者及其他有关人员,涉及与本人有关的课题审定时,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四条  陕评协对审定通过的课题审核批准后,下达课题立项通知书,并与课题负责人签订课题协议。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五条  陕评协每年从会费等经费中安排课题经费,用于课题资助。
  第十六条  课题经费一般采取一次审批、分期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的办法。除特殊情况,课题经费一般分二次拨付。一般第一次拨款额为课题资助金额的百分之四十,在课题协议签订后的一个月内拨付;课题资助金额余额在课题评审验收之后拨付,课题负责人应当提前一个月将课题进展情况和已拨付经费的开支使用情况书面报告陕评协,经审核后,方能办理继续拨款手续。
  第十七条  课题经费限于课题研究直接需要的费用,包括:资料费(翻译费等)、国内调研差旅费、小型会议费、专家咨询费用、管理费用、计算机使用费、成果印刷费、鉴定费、论证费、其他费用等。专家咨询费一般不超过课题经费总额的百分之二十,涉及跨多学科的严格控制在资助经费的百分之四十。管理费一般不超过课题经费的百分之五。
  第十八条  课题进行过程中,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课题重要事项变更的,暂停拨款。经审批同意继续课题研究的,恢复拨款。对本办法第三十四条予以撤销的课题,追回已拨经费。
  第十九条  课题项目完成后,课题项目负责人应当向陕评协报送课题决算表。课题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课题项目承担者应当妥善保管经费开支的各项凭证,接受陕评协的审查。此项工作结束后,方可对研究成果进行鉴定验收。
  第六章  检  查
  第二十条  课题项目承担者应当按照课题协议开展研究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科研项目,向陕评协提交科研成果。
  第二十一条  陕评协不定期地对课题研究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课题负责人应当根据检查要求,向陕评协提交课题研究进度和经费使用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二十二条  课题期中,课题负责人应提交《课题中期进展报告》,明确课题研究思路和详细提纲,待陕评协审定后再撰写具体内容。课题结项时应填写《课题结项审批书》。
  第二十三条  课题发生重大事项变更,课题负责人应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报陕评协秘书处审批。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调整、变更或中止课题研究。课题重大事项变更包括:
  (一)变更课题负责人或主要参加人;
  (二)改变课题名称,修改、变更课题协议;
  (三)改变最终成果形式;
  (四)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五)变更课题管理单位;
  (六)课题延期;
  (七)中止课题;
  (八)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二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陕评协撤销立项课题:
  (一)在课题申请中弄虚作假,所报课题参加人与实际参加人不一致,负责人没有实质性从事课题研究等;
  (二)课题研究思路和详细提纲未通过陕评协审定的;
  (三)严重抄袭他人成果;
  (四)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五)未经同意,擅自调整、变更或中止课题研究;
  (六)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到期仍不能完成;
  (七)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被撤销课题者和无故中止课题者,陕评协在三年内不委托不受理其课题申报。
  第二十五条  对于不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课题研究项目或没有合理使用课题经费的,经调查核实后,视其性质和情节,分别予以如下处理:
  (一)限期纠正、批评、通报批评、减(缓)拨款和停拨课题经费;
  (二)撤销课题;
  (三)限制或取消以后的课题申请资格;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三)、(七)项规定的,属业内人士,需记入机构和个人诚信档案;业外人士向所在单位予以通报。
  第七章  鉴定与验收
  第二十六条  课题研究完成后,应进行鉴定验收。课题研究成果的鉴定一般采取书面鉴定的方式。重大或重点课题可采取会议鉴定的方式。
  第二十七条  书面鉴定方式应组建课题鉴定组,成员不少于五人,人选由陕评协在专家库中依一定程序选取,专家组设组长一人,必要时可设副组长一人,一般由业内外权威专家学者担任。
  第二十八条  课题鉴定的标准和内容:
  (一)课题研究成果是否符合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是否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是否符合资产评估行业发展的需求;
  (二)课题研究成果是否达到课题协议中有关成果的设计要求;
  (三)课题研究成果中提出的理论、观点、方法、建议和对策等是否具有科学性和指导性;
  (四)课题研究成果所依据和使用的资料与数据是否准确完整;
  (五)课题研究方法和手段是否具有先进性和可操作性;
  (六)课题的文字是否流畅,逻辑是否严密,格式是否规范;
  (七)课题成果有何学术价值和实践意义,预期综合效益如何;
  (八)课题研究有何不足,有何问题值得深入研究。
  对上述标准和内容应结合不同课题特点,正确掌握和运用。
  第二十九条  书面鉴定的一般程序和要求:
  (一)课题负责人完成课题后,应填写《课题结项审批书》,准备鉴定成果等材料,将研究成果一式六份及电子文档报陕评协申请组织鉴定;
  (二)陕评协对《课题结项审批书》和最终课题成果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将最终成果和《课题鉴定专家意见书》送鉴定专家进行鉴定。
  (三)鉴定专家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课题成果作出客观、公正、全面的评价,分别填写《课题专家鉴定意见表》。鉴定组组长在归纳鉴定意见的基础上撰写鉴定结论,并填写《课题鉴定意见书》,陕评协于鉴定完成十日内将鉴定结论通知课题负责人。
  第三十条  会议鉴定的一般程序和要求:
  (一)课题负责人完成课题后,应填写《课题结项审批书》,准备鉴定成果等材料,将研究成果一式六份及电子文档报陕评协申请组织鉴定;
  (二)陕评协召开专家会议对《课题结项审批书》和最终课题成果进行审查、鉴定。
  (三)鉴定会议专家人数不少于九人,会议主持人担任鉴定组组长,鉴定专家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课题成果作出客观、公正、全面的评价,鉴定组组长在归纳鉴定意见的基础上形成鉴定结论,并填写《课题鉴定意见书》,陕评协于鉴定完成十日内将鉴定结论通知课题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  课题鉴定或验收未被通过的,一般撤销课题。有修改基础的课题,可允许在一年内进行修改、加工,并在规定期限内重新申请鉴定验收;鉴定验收仍不合格者,撤销该课题并追回课题经费。
  第八章  成果推广和评奖
  第三十二条  课题成果的著作权及版权归陕评协所有。
  对有利于资产评估行业发展及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研究成果,陕评协择优向行业、社会公众以及政府有关部门推广和宣传,并择优纳入出版计划,出版时注明课题负责人和实际参加研究人员的姓名。课题负责人以单位或个人名义另行发表,需征得陕评协书面同意并在发表时注明“陕西省资产评估协会资助研究课题”字样。
  第三十三条  陕评协不定期召开课题研究成果报告会,发布研究成果信息,组织多种形式的专题培训和学术研讨,促进成果的应用推广。
  第三十四条  科研院校、评估机构及社会其他组织在资产评估行业课题研究指导目录内开展的课题研究,可以向陕评协申请备案,列入资产评估研究课题成果目录。
  第三十五条 陕评协秘书处每年举行一次评奖活动,对陕评协资助研究课题和在指导目录内开展的优秀课题成果进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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