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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政策性关闭矿山退还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自然资发[2020]69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0-10-26
实施时间: 2020-10-26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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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财政金融局,有关矿业权评估机构:
  《关于进一步明确政策性关闭矿山退还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有关工作的通知》(闽财资环〔2020〕3号)印发以来,各地积极推进政策性关闭矿山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以下同)退还工作,取得一定成效。省级委托矿业权评估机构对相关材料进行复核,对应退金额进行核算,发现部分地方存在材料审核把关不严、市县计算的可退金额与复核金额差异过大、采用的计算参数不一、应退金额计算不准确等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政策性关闭矿山退还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计算及退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审核把关
  从各地目前上报资料看,大部分政策性关闭矿山市级需要退还10%,县级需要退还40%。涉及各级财政资金退还比例较大,请各地各级完善审核流程加强审核把关,确保准确无误,避免财政资金流失。
  二、 明确退还计算口径
  (一)关于已缴纳出让价款确认依据问题。缴纳凭证是确定矿山企业已缴纳出让价款的重要证据,凡申请人(原采矿权人)未能提供出让价款缴纳凭证(含垫付的评估费用凭证)的,其所对应的可采储量均按未有偿化处置处理。
  (二)关于动用储量核算的优先顺序问题。动用量核算依据严格遵照闽财资环〔2020〕3号文件执行,优先顺序如下:1.经审核通过的储量年度动态监测报告;2.经评审备案的闭坑地质报告、储量地质报告;3.测算动用储量=实际生产起止时长×设计规模(煤矿按核定生产能力)。
  (三)关于经评审备案的其他储量地质报告使用问题。《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26号)明确规定评审备案的行政性质,对已经评审备案的其他储量地质报告,参照已评审备案的闭坑地质报告使用,可作为确定动用量的依据。如采用闭坑地质报告与储量地质报告计算动用量的数据不一致时,动用量按就高原则取值。
  (四)关于部分价款转增资本金的问题。对于实施部分矿业权价款转增资本金的,按实缴价款入金库比例核算应退还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
  (五)关于有偿化处置动用量起算时间的问题。动用量自第一次有偿化处置评估基准之日起算。
  (六)关于停产证明材料的使用问题。停产证明原则上以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工信部门出具的为准。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取得相关部门证明材料的省能源集团所属煤炭矿山,供电部门出具的停电证明材料也可视作有效的停产材料。
  (七)关于可采储量单价小数点保留问题。为避免计算小数点误差引起争议,计算可采储量单价时精确到小数点后4位。
  (八)关于评估机构的计算结论问题。为便于管理人员审核计算过程,各评估机构应在计算报告中附《计算结论表》。评估计算结论中,应同时明确中央、省、市、县四级财政各自应退还金额。矿业权出让价款入缴各级国库的比例于2017年7月1日起,由2:3:1:4调整为4:3:1:2。各级应退金额以实际缴库比例为准。
  (九)关于报送资料问题。申请人上报资料应装订成册,并附资料目录清单和电子版光盘。
  三、强化责任落实
  市、县两级相关部门应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细化职责分工,责任落实到人,切实做好政策性关闭矿山退还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计算工作。市、县两级盖章《剩余开采储量的确认与矿业权出让价款退还审查表》后要附资源储量动用量和剩余可采储量计算过程以及具体计算审核人员的签字。对故意或未严格审核等原因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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