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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财政部湖北监管局关于机构更名设立有关事项的函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9-5-20
实施时间: 2019-5-20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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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相关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中央编办印发《关于财政部派出机构设置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9〕33号),明确财政部在各省、自治区(不含西藏)、直辖市以及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设立的共35个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更名设立为财政部各地监管局。
  按照中央编办“三定”规定,财政部各地监管局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财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财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二)调查研究属地经济发展形势和财政运行状况。根据财政部授权管理属地中央各项财政收支,承担财税法规和政策在属地的执行情况、预算管理有关监督工作,向财政部提出相关政策建议。(三)对属地中央预算单位预决算编制情况进行评估并向财政部提出审核意见。根据财政部授权对属地中央预算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控及分析预测。组织对中央重大财税政策和专项转移支付在属地的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价,提出相关改进措施建议并跟踪落实。(四)根据财政部授权对地方政府债务实施监控,严控法定限额内债务风险,防控隐性债务风险,发现风险隐患及时提出改进和处理意见并向财政部、地方人民政府反映报告。(五)按规定权限审核审批属地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等事项。根据财政部授权监管属地中央金融企业执行财务制度等情况。(六)根据财政部统一部署,承担有关会计信息质量、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质量、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参与跨境会计监管合作。(七)完成财政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为落实中央编办发〔2019〕33号文件精神,根据《财政部人事教育司关于财政部派出机构更名设立有关事项的通知》(财人干〔2019〕109号),我单位更名为“财政部湖北监管局”。从即日起,所有发文和用印全部启用“财政部湖北监管局”名称,原“财政部驻湖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名称和印章停止使用。办公地址和联系方式维持不变。
  特此函告。
  财政部湖北监管局
  2019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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