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金融证券 > 保险 > 保险其他法规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投资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4-12-30
实施时间: 2004-12-30
法规类型: 保险其他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502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保监会令2004年第10号)的有关规定,现就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投资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以下简称“次级债”)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次级债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符合《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
  二、具有合格投资者资格的保险公司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比例投资次级债。
  1、投资次级债的余额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本公司上月末净资产的20%;
  2、投资一家保险公司发行的次级债比例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上月末净资产的4%;
  3、投资一期次级债的比例不得超过该期次级债发行量的20%。
  三、保险公司投资次级债应由保险公司总公司统一进行,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得投资次级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自有资金投资次级债,外资保险公司在华一级分公司投资境内次级债,按本通知执行。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再次延长保险公司跨京津冀区域经营备案管理试点有效 2021/2/20
关于贯彻落实《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有关 保监发[2009]11 2009/10/13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保监局关于营改增 2016/5/1
关于保险公司地市级分支机构命名等有关问题的批复 保监法规[2007] 2007/11/27
关于明确保险公司法人机构直接经营保险业务行为监管有关 保监机构[2008] 2008/4/2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各类保险公司 浙地税发[2002] 2002/11/19
关于印发《保险公司投资连结产品等业务会计处理规定》的 财会[2002]1号 2002/1/7
就《关于保险公司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1/11/19
关于保险公司提取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财税[2009]110号 2008/1/1
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保监发[2019] 2019/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