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发票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致全省纳税人的一封信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0-12-22
实施时间: 2020-12-22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496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
  您好!首先感谢您长期以来对税收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
  为全面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深化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加大推广使用电子发票的力度,税务总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按照公告规定,我省范围内的纳税人于2020年12月21日起开始接受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为了增进您对推行电子专票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自2020年12月21日起,您可能会收到来自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四川、宁波和深圳等11个地区的纳税人开具的电子专票。自2021年1月21日起,您可能还会收到来自全国其他地区纳税人开具的电子专票。
  您收到的电子专票由各省税务局监制,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属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相同。电子专票票样见附件。
  如果您收到电子专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电子专票的,如果您单位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由您单位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同时,应当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电子专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如果您单位未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由销售方在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税务机关信息系统自动校验《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由销售方纳税人开具红字电子专票。
  如果您取得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请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发票用途,登录地址(https://fpdk.liaoning.chinatax.gov.cn)。您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对电子专票信息进行查验;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查阅电子专票并验证电子签名有效性。
  如果您以电子发票(含电子专票和电子普票)报销入账归档,请按照《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的规定执行。
  电子专票推行期间,涉及纳税人的相关事宜我们将通过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门户网站、“辽宁税务”微信公众号及时发布,请您密切关注。您也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咨询。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20年12月22日
  附件: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厦门航空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涉税事 厦国税函[2006] 2006/10/30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致纳税人、缴费人的一封信 2018/6/15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重申纳税人刻制印章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发[2000] 2000/7/25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致全市增值税纳税人的一封信 2022/4/11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鄂国税发[2005] 2005/9/7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简并纳税人涉税资料有关问 黑国税函[2008] 2008/12/17
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致全省城市维护建 2021/9/1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 2018/6/29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纳税人有关信息进行维护的通知 苏国税函[2007] 20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