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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注协[2019]117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19-11-22
实施时间: 2019-11-22
法规类型: 执业人员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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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
  现将《四川省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
  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9年11月22日
  四川省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
  为规范我省注册会计师转所行为,保证注册会计师正常、合理流动,维护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财政部令第99号)、《财政部关于修改<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等6部规章的决定》(财政部令第90号)及《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会协[2008]105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注册会计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不得申请转所:
  (一) 会计师事务所清算期间,负责清算工作的该所合伙人(股东)代表;
  (二) 因执业行为受到司法、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等部门检查、调查,检查或调查结论未下达之前;
  (三) 原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拟成为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时,尚未办理完成退伙(股权转让)手续的;
  (四) 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
  (五) 转入会计师事务所未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注协)单位会员的;
  (六) 暂缓通过年检的。
  第二条  注册会计师转所须由本人持身份证及相关书面材料前来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四川注协”)办理。因合并、分立批量转所时,由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前来办理。
  第三条  办理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注师)转所需准备的书面材料
  (一) 省内转所
  1.注册会计师证书;
  2.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表(附表1)。
  (二) 外省(市)转入
  1.注册会计师证书;
  2.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表;
  3.最近二年社保参保证明;
  社保参保证明具体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 会计师事务所为注师缴纳社保:显示会计师事务所名称的个人参保缴费证明。
  (2) 注师个人缴纳社保:个人参保缴费证明和会计师事务所为注师报销最近二年社保费用的报销凭据(非现金支付)。
  (3) 退休人员社保:正式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内退人员提供显示内退单位名称的个人参保缴费证明和内退单位开具的内退证明。
  (三) 转外省(市)
  1.注册会计师证书;
  2.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表(个别省市需提供六份转所申请表,具体请咨询转入地注协)。
  转外省(市)注协代管前,务必提前确认转入地注协同意接收。
  (四) 转四川注协代管
  1.注册会计师证书;
  2.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表;
  3.最近五年社保参保证明,三种不同的社保参保情况证明需符合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4.近五年人事档案存档证明;
  5.转出所出具的近五年工资发放证明;
  6.近五年出具的报告明细表(外省市注师转四川注协代管时)。
  转注协代管时,结合日常化的专职执业检查工作进行,省内事务所应配合注册会计师提供相关资料。
  (五) 批量转所
  会计师事务所因合并、分立或跨省级行政区域迁移为批量转所。
  1.注册会计师证书;
  2.注册会计师批量转所、迁移(跨省)汇总表(附表2);
  3.会计师事务所合并(分立)相关协议或决议复印件;
  4.跨省级行政区域移转入时,需提供批量转所注册会计师最近二年社保参保证明,三种不同的社保参保情况证明要求需符合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第四条  办理转所时,提交的书面材料应满足以下要求:
  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应显示已完成当年年检;
  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表应当按要求填写并签名、盖章,盖章顺序为先左后右、先上后下;
  社保参保证明应提供盖章原件或可验证件。
  第五条  转所办理期限要求
  省内转所时,应当在转入所同意后的15个工作日内,至四川注协办理完成转所手续;
  跨省级行政区域转所时,应当在转出地注协同意后的15个工作日内,至四川注协办理完成转所手续;
  新设会计师事务所(含合并、分立后新设)的注册会计师,应当自会计师事务所办理完成工商登记手续之日起60日内,办理完成转入该所的手续。被吸收合并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应自合并协议正式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注册会计师的转所手续。
  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域迁移的,应自迁入地省级财政部门下发新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成注册会计师的迁出、迁入手续。
  超过上述规定期限的,不受理转所申请。
  第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转所手续的,注册会计师本人可以向四川注协提出书面投诉。四川注协接到投诉后,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解。
  自四川注协调解之日起满1个月,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仍未达成一致的,除上述第一条规定的情形外,四川注协可以直接为注册会计师办理转出手续。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的纠纷,由相关当事人通过劳动仲裁和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
  第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管理。注册会计师离开会计师事务所,不再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时,会计师事务所在为注册会计师办理相关人事调动手续或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在20个工作日内向四川注协提交“四川省注册会计师撤销/注销注册申请表”(附表3),交回注册会计师证书。同时,应告知该注师按《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服务指南》要求申请非执业会员入会。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应对提交的相关书面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四川注协认为必要时,可进行实地检查。对于弄虚作假的,四川注协将按照《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诚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在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诚信档案中记录。符合撤销、注销注册的,四川注协将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转所手续未办结前,不得在转入所执行业务并签署报告。在转所手续办结前,经转出所同意,可以在转出所执行业务并签署报告。
  第十条  省内转所及转外省(市)时,由四川注协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四川注协行业服务与管理系统三个系统中进行转所操作。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不得自行在相关系统内进行转所操作。
  第十一条  外省(市)转入时,注册会计师应确认转出省(市)注协已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内办理转出操作。
  在四川注协办结上述二个系统及证书转所手续后,会计师事务所应及时在四川注协行业服务与管理系统添加注册会计师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四川注协收到转所申请时,若提交的书面材料符合要求,除因系统等不可抗力原因外,转所手续当场办结。同时,每半年末在协会官网集中公告注册会计师正常转所信息;单独公告上述第六条转所信息涉及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及相关事由。
  第十三条  除特殊情况外,每年12月30日起至次年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结束前,不受理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
  第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表及其他附件保存二年。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四川注协负责解释。原《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办理转所手续暂行的规定》(川财会[2001]1006号)同时废止。
  附表:
  1.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表
  2.注册会计师批量转所、迁移(跨省)汇总表
  3.四川省注册会计师撤销/注销注册申请表
相关附件:
四川省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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