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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环境保护税收入归属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政[2018]27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8-3-13
实施时间: 2018-3-13
法规类型: 其他税费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4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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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已于2018年1月1日施行。《安徽省环境保护税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适用税额标准》已由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于2017年12月20日通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同步实施。
  根据《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税收入归属问题的通知》(国发[2017]56号)精神,为落实环境保护税属地征管要求,增加环境保护投入,强化省级环境保护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加大奖补力度,促进各地保护和改善环境,省政府决定,环境保护税实行省与市县按比例分享,省级分享50%,所在市县分享50%。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18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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