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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18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会协[2018]7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18-2-5
实施时间: 2018-2-5
法规类型: 执业人员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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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中注协《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会协[2008]9号)的规定和《关于开展2018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18]2号)要求,现将我省2018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以下简称年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2017年12月31日前注册的、在我省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执业(含协会代管)的注册会计师。
  二、年检重点
  重点检查新设事务所合伙人(股东)情况、中小型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及协会代管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情况、受到投诉举报的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及在执业质量检查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2018年度年检工作要与行业监管、继续教育、财务、党建等工作相结合,着重清理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专职执业的注册会计师;在检查中关注注册会计师受到的惩戒情况、继续教育情况、报表报送和会费缴纳情况、专职执业情况等。
  三、年检内容
  重点检查注册会计师的社保证明、工资清单、聘用合同、人事档案托管证明等。具体内容包括:
  1、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是否专职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
  3、是否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1年;
  4、是否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业惩戒等处分;
  5、是否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培训;
  6、是否按时足额交纳会费;
  7、是否按规定办理转所、基本信息变更备案等手续;
  8、是否履行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和《黑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9、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四、送审材料
  (一)会计师事务所应填报的表格
  黑龙江省2018年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表(附件1)。其中表2由注册会计师本人填写,其余表1、表3、表4、表5、表6由事务所填写,表5可随社保证明单独装订。
  所有表格用订书钉(不要用密封条)上下装订,其框架、内容不得修改,原则上每张附表打在同一页(A4)纸上(可双面打印),列宽可调,行次不够可加页。附表中所有时间均以“XXXX(年)-XX(月)-XX(日)”格式填写。除报送纸质表格外,各事务所还应将电子版表格(邮件标题写明事务所名称)发送至指定邮箱(2429523365@)
  (二)会计师事务所应提交的材料
  1、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如年检页信息已满,可提请换证,见附件2);
  2、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证书》原件;
  3、事务所缴纳的2017年度团体会费及个人会费收据原件;
  4、注册会计师的社保证明原件(与附件1的表5一起单独装订);
  5、需要说明事项的报告(如无特别说明的事项可不提交)及省注协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协会代管人员(包括已从原事务所转出、拟加入其他事务所或正在申请设立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应提交的材料
  1、2017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表(附件1表2)
  2、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
  3、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证书》原件;
  4、缴纳个人会费收据原件;
  5、人事档案托管证明。
  五、方法步骤及时间安排
  2018年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采取事务所自查、市(地)注协初审、省注协复查、重点实地检查等方式进行,时间从2018年3月5日起至4月20日结束(节假日除外),具体步骤如下:
  (一) 事务所自查阶段
  1、事务所应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全面更新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中注协系统,网址/)数据,对事务所名称、办公场所、主任会计师(首席合伙人)、股东(合伙人)、人员构成等基本情况要认真核对并修改,无修改权限的信息应与检查材料一起书面报省注协处理(见附件2)。同时在“任职资格检查”下的“待提请人员”中选择申请年检的人员,完成“提请年检”操作。未完成数据更新或提请年检的事务所人员一律暂缓年检。
  2、事务所应组织注册会计师填写年检相关表格,按要求签字并盖章。其中:对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1年等不予通过年检情形的,所在事务所应提供特别事项说明材料(交回注师证书原件及名章);自愿不参加年检并注销注册的注册会计师,应当提交经注师本人签字的注销注册申请(见附件2,交回注师证书原件及名章)。
  (二)市(地)注协初审阶段
  1、各事务所应在完成网上数据更新及提请年检操作后,准备年检送审材料,并于2018年3月30日前,由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执行事务合伙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及营业执照副本到所在地注协初审。
  2、注册地在哈尔滨以外的事务所由所在地注协进行初审,确认材料符合要求后,再报送省注协复查。
  3、注册地在哈尔滨的事务所初审与复查一并进行,省注协与哈尔滨市注协联合检查。
  鉴于哈尔滨市事务所数量较多,为保证检查秩序和工作进度,上述事务所可事先通过电话或QQ预约检查时间,每天安排检查10—12家事务所。届时事务所可按照约定时间到省注协注册部进行检查;在约定时间未能及时参加检查的事务所,需重新进行预约。预约电话:0451-53676973;QQ群号:708629672(省注协注册管理群)。
  4、协会代管人员直接向省注协申请任职资格检查,检查截止时间为2018年3月30日。
  5、各市(地)注协在对本地区的事务所进行初审后,要填写《2018年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市(地)注协初审汇总表》(附件3)并形成初审工作书面总结。
  (三)省注协复查阶段
  省注协于2018年4月2日至4月9日期间(见附件4),对各市(地)注协报送的初审材料、汇总表及工作报告集中进行复查确认。
  (四)实地检查阶段
  省注协将对2018年新设立、被投诉举报、2017年受到行业惩戒及行政处罚、执业质量检查存在问题和初审、复查发现问题的事务所进行实地检查。检查对象另行确定,并在实地检查前通知有关事务所。
  (五)结果公布阶段
  年检结束后,省注协将以正式文件的方式发布2018年任职资格检查结果,并在省注协网站()、会刊《黑龙江注册会计师》予以公告。如有投诉、举报的,省注协经核实后将按规定做出处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暂缓通过年检
  1、未履行会员义务的;
  2、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在接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
  3、本人在接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
  4、没有完成2017年度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的;
  5、所在会计师事务所未达到办所条件的;
  6、检查期间未办理完毕转所手续的;
  7、检查期间已离开执业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的;
  8、事务所未及时、足额缴纳会费的;
  9、不按规定办理离所备案手续的;
  10、未按规定填报任职资格检查材料的;
  11、其他不符合规定,需暂缓通过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不予通过年检
  1、依法被撤销注册、注销注册、受刑事处罚或被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2、未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
  3、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4、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1年的;
  5、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6、在规定期限内未按要求参加检查的;
  7、拒不交纳会费的;
  8、拒不履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的;
  10、不适合担任注册会计师的其他情形。
  六、有关要求
  (一)各事务所要高度重视2018年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开展自查工作,作为提供信息的责任主体,做好行业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的提报、年检材料的准备工作,及时按要求报送年检材料;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应当对其送审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各市(地)注协要认真布置本地区的年检工作,督促事务所在中注协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对相关信息项目进行填报、完善,及时提交财务报告。要按规定要求严格把关,尤其关注注册会计师专职执业情况,对年检材料不实不全的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要督促其补齐修正。
  附件1:黑龙江省2018年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表
  附件2:特殊事项模板
  附件3:2018年任职资格检查市(地)注协初审汇总表
  附件4:2018年任职资格检查市(地)注协复审时间表
  附件5:地市会计师事务所通讯录
  黑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8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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