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金融证券 > 保险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四部规章的决定
发文文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4号
发文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8-2-13
实施时间: 2018-2-13
法规类型: 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67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现公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四部规章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副主席  陈文辉
  2018年2月13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四部规章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要求,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四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条例》和本细则要求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提供的下列文件或者资料,应当真实有效:
  ”(一)营业执照(副本)或者营业执照的有效复印件;
  “(二)对拟任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主要负责人的授权书;
  ”(三)外国保险公司对其中国境内分公司承担税务、债务的责任担保书。“
  二、将《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申请者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三、删去《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三条,删去第一款第六项、第七项。
  四、将《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五十条修改为:”保险机构依照本规定报送的任职资格审查材料和其他文件资料,应当用中文书写。原件是外文的,应当附中文译本。“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保险公司代收代缴车船税网报客户端 2015/10/27
关于调整保险公司投资银行次级债券、银行次级定期债务和 保监发[2004]77 2004/6/25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 赣国税函[2007] 2006/1/1
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征求意 2006/12/4
关于对4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征求意见的通知 2005/10/25
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发[2016]38 2016/5/6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保监局关于营改增 2016/5/1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 赣国税函[2004] 2004/11/8
关于保险公司提存资本保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发[2005]4号 2005/1/21
对《保险公司资本补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 2015/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