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金融证券 > 保险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四部规章的决定
发文文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4号
发文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8-2-13
实施时间: 2018-2-13
法规类型: 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81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现公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四部规章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副主席  陈文辉
  2018年2月13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四部规章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要求,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四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条例》和本细则要求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提供的下列文件或者资料,应当真实有效:
  ”(一)营业执照(副本)或者营业执照的有效复印件;
  “(二)对拟任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主要负责人的授权书;
  ”(三)外国保险公司对其中国境内分公司承担税务、债务的责任担保书。“
  二、将《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申请者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三、删去《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三条,删去第一款第六项、第七项。
  四、将《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五十条修改为:”保险机构依照本规定报送的任职资格审查材料和其他文件资料,应当用中文书写。原件是外文的,应当附中文译本。“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保险监 2018/7/1
关于引导保险资金长期稳健投资 加强国有商业保险公司长周 财金[2023]89号 2023/10/25
保险公司首席财务官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2008/5/30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 苏财税[2005]74 2005/1/1
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的通知 银保监发[2021] 2021/12/30
关于调整保险公司投资银行次级债券、银行次级定期债务和 保监发[2004]77 2004/6/25
关于保险公司建立机电产品出口信用保险有关财务问题的通 财商字[1988]49 1988/10/24
关于做好保险公司财务业务数据真实性自查总结整改阶段工 保监厅发[2009] 2009/4/28
关于印发《保险公司投资连结产品等业务会计处理规定》的 财会[2002]1号 2002/1/7
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指引[试行] 2005/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