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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浙江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工会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会员疗休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注协[2016]35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
发文时间: 2016-8-1
实施时间: 2016-7-12
法规类型: 注协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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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会员疗休养管理暂行办法》经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附件:《浙江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会员疗休养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工会工作委员会
  2016年8月1日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会员疗休养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广大会员的身心健康,根据省总工会、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关于加强浙江省职工疗休养管理工作的意见》(浙总工发[2015]13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会员是指上一年12月31日登记在册的执业会员。
  第三条 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和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工会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行业工委)负责制定年度疗休养工作计划,并按会员人数比例、适当考虑地区平衡的原则,分配各期疗休养名额,统一组织会员疗休养活动。各市注协应配合做好组织、协调、推荐等工作。
  第四条 各单位在推荐疗休养人员时,应优先考虑资深会员、优秀注册会计师、优秀资产评估师、领军人才及热心参与行业工作的业内师资、检查人员、课题执笔人、通讯员等。
  第五条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所分配的计划数安排参加疗休养人员,实际参加人数不到计划数按自动放弃处理,不再补报。
  第六条 疗休养期间,省注协和行业工委应在参加人员中指定1名团长,主要负责疗休养期间的活动组织和管理。人数较多的团组,团长可根据实际情况分组开展相关活动。
  第七条 疗休养期间可结合疗休养点实际情况,有计划地组织有利于会员身心健康的讲座、活动,有条件的,可把心理健康检查、心理素质训练纳入疗休养内容,可就近、就地适当组织安排参观学习。
  第八条 会员疗休养经费在省注协会费中列支。疗休养费用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具体标准按省总工会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每期疗休养时间(含在途时间)不超过5天。
  第十条 省注协和行业工委负责会员疗休养点的选择,疗休养点原则上安排在浙江省境内。
  第十一条 每期疗休养结束时,省注协和行业工委要及时收集会员对疗休养点的意见和建议,对会员满意度不高的疗休养点可在以后年度适当调整。
  第十二条 会员在疗休养期间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等有关规定,遵守各项纪律,服从团长安排,增强安全意识,确保自身人身和财产安全。疗休养期间会员不得擅自外出,确需外出时,须向团长做好请(销)假工作,并保证通讯畅通。
  第十三条 各市行业协会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疗休养办法,组织本地区会员参加疗休养活动。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2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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