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发票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文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1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6-4-29
实施时间: 2016-5-1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355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发票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地税发票的使用期限
  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新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
  (一)试点纳税人已领取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制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平推式、含壹万圆版)、保险业专用发票(平推式)、保险业中介服务统一发票(平推式)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
  (二)试点纳税人已领取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制的其他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延长使用至2016年8月31日。
  (三)试点纳税人在延长期限内开具地税发票,仍按原营业税发票开具模式办理并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二、有关事项
  (一)试点纳税人需要继续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自2016年5月1日起,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二)试点纳税人和前期已经完成营改增试点的纳税人应于2016年12月31日前,主动到原办理发票领用手续的地税机关办理地税监制发票的缴销和税控机具的注销手续。
  主管地税机关对将未按要求报送开具发票数据和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纳税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理结果作为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评价的参考依据之一。税务机关将在办税场所或者通过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公告纳税人发票违规情况。
  三、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 厦门市财政局厦 2012/9/6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 2013/8/1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全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准备 湘国税函[2013] 2013/3/27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普通发票有关问题 甘肃省国家税务 2013/6/21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 渝财税[2013]73 2013/7/29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 青财税[2013]30 2014/1/1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 2012/12/14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 深财法[2012]41 2012/11/1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差额征税 沪财会[2012]8号 2012/1/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 新国税函[2013] 2013/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