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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波市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开展2016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任职资格检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甬评协[2016]1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6-1-27
实施时间: 2016-1-27
法规类型: 人员管理法规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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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资产评估机构:
  为了提高注册资产评估师队伍的执业质量和执业水平,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年检办法》(中评协[2005]187号)文件精神,现将2016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年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全市各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执业机构(以下简称“执业机构”)中2015年12月31日在册的注册资产评估师。
  二、主要内容
  1、截至2015年12月31日是否已满70周岁即1945年12月31日之前出生的;
  2、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是否在执业机构专职执业;
  4、截至2015年12月31日是否已自行连续停止执业满12个月;
  5、是否受刑事处罚;
  6、是否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7、是否按规定接受后续教育;
  8、是否履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二、年检工作程序和时间
  (一)各执业机构将本单位在册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有关情况填入《注册资产评估师一览表》(每机构一份,见附件1),并在规定时间内携带下列资料到市评协注册部办理年检手续:
  1、《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去年申请换证的,凭旧证换新证);
  2、《注册资产评估师年检登记表》(每人一份,见附件2,不用粘贴照片);
  3、2015年度已完成的脱产后续教育培训情况(参加市里培训的不用提供);
  4、本年度在本机构工作的时间证明;
  5、本年度参与的主要评估项目清单;
  6、担任合伙人(股东)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必须提供所在执业机构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缴费和住房公积金凭证复印件(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7、本年度执业情况证明,报告书原件及复印件(每位评估师有一份报告即可,复印件只要求签字盖章的部分)。
  (二)年检时间为2016年1月28日--3月20日。
  三、  年检结果处理
  对通过年检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我会将在网上予以公告。对符合撤销注册规定情形的,将报中评协撤销注册。对2015年离开执业机构的评估师暂缓实行年检或协会将其代管一年(从离开执业机构时间算起),一年期满后仍未回到执业机构的将撤销注册。
  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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