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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地税函[2005]261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0-21
实施时间: 2005-10-2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286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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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
  近一时期,各市陆续反映了一些个人所得税税政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和省政府同意,现明确如下:
  一、关于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中支付股息、红利征税问题
  为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20号)规定,对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中个人取得的由政府补贴部分的股息、红利所得,从2005年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个人从事彩票代销业务取得所得征税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规定,个人因从事彩票代销业务而取得所得,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关于减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审核或批准的原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规定,在纳税人享受减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时,是否须经税务机关审核或批准,应按照以下原则执行:
  (一)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未明确规定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必须经税务机关审批的,且纳税人取得的所得完全符合减免税条件的,无须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纳税人可自行享受减免税。
  (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明确规定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必须经税务机关审批的,或者纳税人无法准确判断其取得的所得是否应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免的,必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审核或批准后,方可减免个人所得税。
  (三)纳税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必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方可减征个人所得税。
  二ΟΟ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标题一内容按照辽财税[2009]896号文件执行:

发文标题: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从农村信用社取得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辽财税[2009]896号
发文部门: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9-12-11
实施时间:20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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