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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宁政发[2014]239号
发文部门: 南京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4-9-20
实施时间: 2014-9-20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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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综合改革工程第二阶段重点任务的意见》(宁委发[2014]3号文)和市政府《关于加强我市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建设的意见》(宁政发[2014]48号文),为贯彻落实国家“分类调控”政策,加强和改善房地产市场调控和监管,现就进一步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通知如下:
  一、建立完善房地产市场调控长效机制
  按照《关于加强我市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建设的意见》的要求,明确我市住房建设供应的改革方向,探索建立以政府为主提供基本保障、以市场为主满足多层次需求的住房供应体系,把房地产市场调控放在惠民生、促发展的大局来考虑,积极探索形成符合我市实际的房地产市场调控长效机制。(牵头单位:市住建委,责任单位:市国土局、规划局、统计局、物价局、地税局、南京调查队、各区政府)
  二、稳定市场供应。
  围绕今后5年全市商品住宅供地年均目标为500公顷以上的目标,进一步做好土地供应的各项工作,细化土地市场供应计划的任务分解,合理安排土地供应节奏和规模,保持土地市场供应稳定有序。按照规划引导、分区统筹的原则,充分考虑实际情况 多样生,合理安排90平方米以下套型住宅的供地区域、规模以及比重,增加中小户型住房的有效供应,保持市场供需总量基本平衡、供需结构较为合理、供需区域有效衔接。(牵头单位:市国土局,责任单位:规划局、住建委、各区政府)
  三、建立以保障住房刚性需求为重点的住房体系。
  围绕“低端有保障、中端有调节、高端有市场”的住房供应体系架构,建立分类调控机制。加快危旧房棚户区改造,着力改善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条件,在保障中小户型土地供应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中低价位、中小户型普通住宅市场的供应,满足群众的各类刚性住房需求。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展水平,合理引导调节住房改善需求,逐步提高群众的居住水平。高端住宅市场则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形成供需双向调节机制。为充分发按市场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在全市范围内即日起购房不再需要提供新购住房证明。(牵头单位:市住建委,责任单位:地税局、统计局、人行南京营管部)
  四、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继续贯彻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积极满足居民家庭首套自住购房的合理信贷需求,不断加大对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支持力度。加强政府引导、银企合作、通过金融产品创新,拓宽房地产行业 融资渠道;发挥公积金在居民家庭首套自住购房中的重要作用,协调各商业金融机构,加快住房信贷的发放进度;保持合理房地产信贷规模,进一步完善房地产信贷机制和监管模式,防范房地产金融风险。(牵头单位:人行南京营管部,责任单位:市公积金管理中心、金融办、市住建委)
  五、改进房地产价格管理体制机制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作用,提升房地产价格指导的系统化、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完善房地产价格申报指导制度。要大力推广住宅全装修覆盖面,推行新建住宅一次装修到位或菜单式装修,实行成品住宅的统一标价。加强房地产价格监测工作,按照现代统计方法和指数编制要求,建立房地产价格分类、分项统计的工作机制。(牵头单位:市物价局,责任单位:市住建委、统计局、南京调查队)
  六、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
  改进和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住建、土地、规划、金融、税务等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和工作联动,构建房地产市场预警联动机制。继续规范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和经营行为,整顿规范房地产中介市场秩序,加大对建设和销售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强化对商品房预售销售许可和预售资金监管,预售资金要确保用于后续工程建设,不得挪作他用或强行划扣,对造成延期交付或烂尾的相关企业,建立督促和联合惩戒机制。(牵头单位:市住建委,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地税局、人行南京营管部、各区政府)
  七、加强政策宣传,合理引导消费
  大力宣传房地产市场调控和住房保障政策,引导居民理性消费。建立信息舆情的预报预告制度,防止不实猜测和虚假信息误导消费预期。对制造、散布虚假不实消息的,要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各区政府)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4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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