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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13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13-1-30
实施时间: 2013-1-30
法规类型: 师所资格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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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海南省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13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12]238号)的有关规定,海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简称“省注协”)决定对全省注册会计师2012年度的任职资格情况进行检查,现将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一)检查对象。截至2012年12月31日在省注协登记在册的注册会计师,均应接受检查。2012年批准注册的,自下一年度起接受检查。
  (二)年检时间范围。2012年1月1日——12月31日,基准日为2012年12月31日。
  二、检查内容
  (一)年龄是否满70周岁;
  (二)是否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
  (三)是否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并按省注协规定办理了业务报备;
  (四)有无受到刑事处罚或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行政处罚;
  (五)是否按照规定履行会员义务(如缴纳会费、完成后续教育培训、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填列情况等);
  (六)现有合伙人或股东的专职执业及出资情况;
  (七)省注协认为应进行的其它检查内容。
  三、检查应提交的材料
  (一)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的自查报告;
  (二)《2013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表》(附件1);
  (三)《2013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2);
  (四)《2013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未参加人员汇总表》(附件3);
  (五)《2013年会计师事务所费用缴纳汇总表》(附件4);
  (六)《2013年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情况汇总表》(附件5);
  (七)《会计师事务所对协会工作及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表》(附件6);
  (八)注册会计师证书;
  (九)费用缴纳凭证复印件;
  (十)注册会计师从2012年11-12月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复印件(退休人员不需提供)。应注明姓名、参保单位名称、缴费情况等信息并加盖社保机构印章或提供网上社保系统个人参保信息页面;
  (十一)其它需要补充的材料。如注册会计师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证实已死亡的特别事项说明;注册会计师因病需要委托他人代填资料的,需提供相关的病历或其他证实患病的证明等。
  四、检查步骤
  (一)各事务所组织本所注册会计师对照《海南省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办法》和本通知要求,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如实填写相关表格和撰写自查报告。
  (二)事务所审查注册会计师填写的《2013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表》,由主任会计师或负责人签署意见,并于2013年3月10日前将检查材料上报省注协。
  (三)省注协严格审查事务所申报注册会计师年检材料的真实性,重点关注和检查注册会计师未专职执业尤其是被举报挂名、兼职的情况。对2012年新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全部实地检查。
  (四)省注协审查完毕,将检查意见反馈给事务所进一步核实。经核实确认后,正式在报刊、网站等相关媒介公告检查结果。
  五、有关费用事项
  (一)会员会费。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会协[2004]96号)的有关规定以及《海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做好2012年度财务决算和会费缴纳有关工作的通知》(琼注协综[2012]110号)有关要求,缴纳2013年度事务所团体会费(按2012年业务收入的1%)和2013年度注册会计师个人会费(1000元/人)。
  (二)检查公告费。按照《海南省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的规定,结合年检公告的需要,缴纳检查公告费(200元/人)。
  (三)培训费。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收费立项及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琼价审批函[2010]490号)的有关规定,缴纳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费(285元/人)。
  各会计师事务所将上述各项费用汇总后,于2012年3月10日前将会费和检查公告费款项汇至省注协账户(户名:海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账号:2201027509026302047;开户行:工行海口市世贸支行);培训费款项转至国库资金账户(户名:海南省财政厅财政性资金;账号:21103001040009270,开户行:农行海口华信支行)且注明汇款项目: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费,执行单位编码:123000007。
  六、检查结果处理
  (一)对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注册会计师,省注协予以检查通过,并在其注册会计师证书上加盖“任职资格检查合格”专用章。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暂缓任职资格检查,待暂缓的事由在限期内消除后再进行检查:
  1.不履行会员义务且情节严重的;
  2.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受暂停执业处罚未满期的;
  3.本人受暂停执业处罚未满期的;
  4.无故不参加检查的;
  5.填报材料不实且不按要求改正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不予通过,由省注协根据有关规定撤(注)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
  1.年龄已满70周岁的;
  2.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
  3.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或证实已死亡的;
  4.受刑事处罚的;
  5.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超过1年的;
  6.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7.依法被撤销注册,或者被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8.主动申请不继续执业的。
  任职资格检查通过的注册会计师可以继续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暂缓检查的注册会计师,待补检通过后方可继续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检查未通过的注册会计师,不得继续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
  七、检查工作要求
  (一)各会计师事务所在上报检查材料之前应登录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http://www.acc.gov.cn)、中注协行业管理信息系统(/cicpa2_web/)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创先争优综合评价系统,认真核对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和其它从业人员有关信息,发现信息不准确或缺失的,应及时修改或补录。
  (二)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所注册会计师有超龄、未专职(兼职)、挂名等不符合任职资格要求的情形要予以核实,并如实填报检查材料。若经查实发现有弄虚作假、隐瞒包庇的,由省注协给予通报批评,视情形记入诚信档案。
  (三)检查期间暂缓办理注册会计师转所(转会)、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资格审查手续。
  八、其他事项
  (一)2013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的相关表格可直接登陆省注协网站“会员管理”页面下载。
  (二)注册会计师证书因登记事项已满或损坏需要换证的注册会计师,在事务所报送材料时,应附带近期一张1寸免冠彩照。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可直接向省注协提交书面申请,并填报《2013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表》和缴纳相关费用:
  1.已从原会计师事务所转出,拟加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或正在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
  2。正在办理会计师事务所清算的责任人;
  3.会计师事务所终止后,未办理转所的;
  4.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不为其申报的。
  (四)未参加任职资格检查拟申请转为非执业会员的注册会计师需向省注协填报《非执业会员登记表》。
  (五)检查工作结束后,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到省注协领取检查通过人员的注册会计师证书。
  检查过程中如有问题,请与省注协注册部联系。联系电话:68531745,传真:68531745。。
  附件:1.《2013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表》
  2.《2013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情况汇总表》
  3.《2013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未参加人员汇总表》
  4.《2013年会计师事务所费用缴纳汇总表》
  5.《2013年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情况表》
  6.《会计师事务所对协会工作及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表》
  二O一三年一月三十日

相关附件:
1.《2013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表》.doc    
2.《2013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情况汇总表》.xls    
3.《2013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未参加人员汇总表》.doc    
4.《2013年会计师事务所费用缴纳汇总表》.doc    
5.《2013年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情况表》.doc    
6.《会计师事务所对协会工作及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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