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医疗保险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财政局于提高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和待遇的通知
发文文号: 宁人社[2012]192号
发文部门: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2-6-6
实施时间: 2012-6-6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南京
阅读人次: 375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意见,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不断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现就提高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和待遇通知如下:
  一、提高财政补助标准
  2012年度,学生儿童(含大学生)、其他居民财政补助标准由200元/人·年提高到240元/人·年。
  二、提高居民医保待遇
  (一)门诊。学生儿童在门诊发生的费用,0—300元之间,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基金支付由40%提高至60%,在其他医疗机构就诊的,基金支付由40%提高至50%。老年居民和其他居民在门诊发生的费用,300—800元之间,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基金支付由40%提高至60%,在其他医疗机构就诊的,基金支付由40%提高至50%,80周岁以上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基金支付由40%提高至65%,在其他医疗机构就诊的,基金支付由40%提高至55%。
  (二)提高基金支付最高限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门诊大病、门诊及生育医疗费用,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由22万元提高到29万元。每连续参保一年,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增加1万元,最高不超过36万元。
  三、本通知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二О一二年六月六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中央 财资[2016]38号 2016/8/25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7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017/3/31
内蒙古自治区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 内政发[1999]74 1999/6/21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本 沪人社医发[201 2016/3/31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省 2001/10/10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鄂政发[2016]20 2016/5/26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开展2022年医保调整过渡期 2022/3/31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 桂政发[2007]37 2007/9/30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批复2012年省本级预算省供销社系统新农 辽财流[2012]50 2012/7/25
青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青岛市人民政府 2007/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