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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城镇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调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政办秘[2011]101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1-6-22
实施时间: 2011-6-22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2968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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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切实做好我省城镇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调查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落实保障
  开展城镇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调查,是准确反映价格变动对城镇居民基本生活影响,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各市、各有关部门要把开展城镇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调查工作,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举措摆在突出位置,切实抓紧抓好。要加强协调,认真落实各项保障措施,为顺利开展城镇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调查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财政部门要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和预算程序给予经费保障。
  二、明确任务,密切配合
  全省城镇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调查工作涉及面广,质量要求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扎实细致开展城镇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调查工作,确保调查数据真实可靠。安徽调查总队要会同省物价局尽快制定居民基本生活费用指数实施方案,并抓紧组织实施。安徽调查总队负责全省城镇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调查工作,并承担编制全省及17个市城镇居民基本生活费用指数任务。各地现有开展居民消费价格调查的单位承担当地城镇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调查任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密切关注价格上涨对当地低收入群体生活的影响,根据调查结果及时提出启动和中止联动机制的建议。
  三、加强研究,科学运用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市场价格变动情况的分析研究,特别是要下大力气调查研究城镇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变动情况,及时提供调查研究结果,为各级政府制定稳定物价措施、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挂钩的联动机制提供科学依据。各级政府要切实强化调查结果利用,准确把握变动趋势,科学评判变化影响,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不断增强调控物价能力和水平。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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