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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聘用专业人员参与财政检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财监督[2011]88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1-6-21
实施时间: 2011-7-20
失效时间: 2013-7-20
法规类型: 业务管理 财务|会计监督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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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了规范专业人员参与财政检查的行为,更好地发挥社会审计在财政检查工作中的作用,我厅制定了《聘用专业人员参与财政检查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聘用专业人员参与财政检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专业人员参与财政检查的行为,更好地发挥社会审计在财政检查工作中的作用,根据财政部《财政检查工作办法》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及聘用注册会计师等相关人员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抽查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财政厅建立财政检查专业人员库,建库和管理工作由省财政监督检查局负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专业人员,是指经本人申请和会计师事务所推荐,省财政厅审核同意,进入专业人员库的注册会计师。
  本办法所称的财政检查,是指会计信息质量、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以及其他财政专项检查。
  第四条 专业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3年以上,并在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登记;
  (二)在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从事审计工作5年以上,或担任过审计项目负责人及以上职务;
  (三)具备较强的业务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执业规范;
  (四)近三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自律惩戒;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财政检查工作。
  注册会计师业务能力突出的,可适当放宽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年限。
  第五条 符合条件的注册会计师,可由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填写《四川省财政检查专业人员申请表》(另文下达)并加盖公章,向省财政厅报送。
  第六条 省财政厅对申请人员进行审核,确定入库名单,并建立个人档案。
  第七条 省财政厅开展财政检查工作时,因工作需要聘用专业人员参与的,应从专业人员库中选聘。
  聘用专业人员参加财政检查工作应遵循双方自愿的原则,并签订聘用协议。
  第八条 受聘人员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应积极支持受聘人员的工作。
  第九条 受聘人员应积极配合开展财政检查工作,服从工作安排,按时完成指派任务,严守纪律。
  受聘人员对在财政检查工作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受聘人员与被检查单位存在规定回避事项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对受聘人员实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如下:
  (一)参与检查次数;
  (二)专业业务技能;
  (三)沟通协作能力;
  (四)遵守纪律情况;
  (五)所在检查组评价等。
  考核不合格的受聘人员将被清退出库。
  第十二条 受聘人员在财政检查工作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取消参加财政检查工作的资格;
  (三)终止参加财政检查工作;
  (四)按委托协议的约定扣减或取消报酬;
  (五)依法进行处罚,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受聘人员参加财政检查工作,由省财政厅在检查工作结束后,统一向受聘人员所在会计师事务所支付费用。付费数额由财政部门根据付费标准、结合实际检查质量确定。
  第十四条 专业人员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等相关信息如发生变化,本人及本人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应及时向省财政厅报告。
  第十五条 专业人员因自身原因,无法继续承担相关工作的,专业人员及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应及时向省财政厅申请退库。
  第十六条 专业人员人数不足时,由省财政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增补。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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