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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济南市财政局济南市教育局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济南市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济财教[2010]19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10-5-28
实施时间: 2010-5-28
法规类型: 财政补贴
所属行业: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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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中等职业学校:
  为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按照国家、省统一要求,自2009年秋季学期起,对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除学费。为加强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确保免学费政策顺利实施,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济南市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五月二十八日
  济南市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的通知》(济财教[2010]4号)规定,加强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确保免学费政策顺利实施,根据财政厅、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高等学校附属的中专部、中等职业学校等。
  第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是指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享受免学费政策后,为弥补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由财政核拨的补助资金,包括一、二年级免学费补助资金和公办学校三年级顶岗实习困难专业免学费补助资金。
  第二章 补助方式
  第四条 各级财政根据省、市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学费标准予以补助。
  第五条 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资金的补助方式为:第一、二学年学校因免除学费导致的运转经费缺口,由财政按免除的学费标准给予补助;第三学年学校因免除学费导致的运转经费缺口,原则上由学校通过校企合作和顶岗实习等方式获取的收入予以弥补,对涉农专业和经认定顶岗实习有困难的其他专业,由财政按一定标准给予适当补助。
  第六条 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补助方式为:对一、二年级符合免学费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同专业免学费标准给予补助。学费标准高于公办学校免学费标准部分由学生家庭负担;低于公办学校免学费标准的,按民办学校实际学费标准予以补助。
  第三章 预算下达
  第七条 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由各级财政按比例分担。
  第八条 市属学校(含市属企业办学校、中央企业办学校、民办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参照市属中等职业学校收费标准,对市属技工学校按每生每年2500元的标准补助,经费预算下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市属职业中专(职业高中)学校按每生每年1600元,普通中专学校按每生每年2500元的标准补助,经费预算下达市教育局。免学费补助资金如有结余,全部用于增加免学费学生人数;如有不足,由学校在从事业收入中按规定提取的资助困难学生经费中补足。
  第九条 县(市)区属学校(含民办学校等)免学费补助资金由县(市)区负责落实,市财政按每生每年1900元的标准与各县(市)区按比例分担:市与历下区、市中区、历城区、章丘市按4:6的比例分担;市与天桥区、槐荫区按6:4比例分担;市与长清区、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按8:2比例分担。
  第十条 各县(市)区要严格落实地方应承担的资金,及时足额拨付中等职业学校,保证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正常开展。不能因学生人数减少、学费标准低,用上级补助资金抵顶本级应承担的资金。免学费补助资金要专款专用,根据当地收费标准据实免费。当地收费标准低于1900元的,由各县(市)区用于增加免学费学生人数;高于1900元的,缺口经费由各县(市)区负责落实。
  第四章 学校管理
  第十一条 中等职业学校对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每学期开学一个月内将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相关信息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对上报的学生信息的真实性和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负主要责任。中等职业学校要加强财务管理,建立规范的预决算制度,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综合预算,收支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年终要编制决算。
  第十三条 各级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完善中等职业学校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的信息档案,保证享受免学费政策的学生信息完整和准确。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虚报学生人数,骗取财政补助资金或挤占、挪用、截留免学费补助资金等违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十五条 每年春季学期开学前,各级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对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资质进行全面清查并公示,对不合格的学校,取消其享受免学费补助资金的资格。要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加强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监管,纳入免学费补助范围的民办学校名单由市级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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