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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验室]配套支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教[2010]71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0-10-13
实施时间: 2010-10-13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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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现将《山东省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验室)配套支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十月十三日
  山东省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验室)配套支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探索我省科技支撑经济结构调整与发展方式转变的新途径,加强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的中间环节,缩短成果转化的周期,提高我省经济整体素质和综合竞争力,省财政设立山东省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验室)配套支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配套资金”)。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配套资金专项用于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和国家工程实验室(以下简称“工程实验室”)的资金配套。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中心是指国家科技部批复的主要依托于行业、领域科技实力雄厚的重点科研机构、科技型企业或高等院校,拥有国内一流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设计和试验的专业人才队伍,具有较完备的工程技术综合配套试验条件,能够提供多种综合性服务,与相关企业紧密联系,同时具有自我良性循环发展机制的科研开发实体。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实验室是指国家发改委批复的为提高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突破产业结构调整和重点产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装备制约,强化对国家重大战略任务、重点工程的技术支撑和保障,依托企业、转制科研机构、科研院所或高校等设立的研究开发实体。
  第五条 配套资金列入省级财政预算,省财政厅会同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管理。
  第六条 配套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配套支持、科学管理、专款专用、注重效益”的原则,积极鼓励和引导各级政府、主管部门、金融机构等多方面资金支持工程中心和工程实验室建设。
  第二章 资金申请
  第七条 依托单位应按照国家工程中心和工程实验室的申报程序进行申请,并在申请材料中编制配套资金预算,列明省级配套资金的使用用途。省科技厅、省发改委应在出具承诺配套资金证明前,与省财政厅进行沟通,收到国家批复文件及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八条 在国家工程中心和工程实验室获准立项并在中央下达专款后,一般按照以下比例进行配套:
  (一) 工程中心和工程实验室项目中央下达资金在500万元以下的,按照1:1的比例进行配套。
  (二) 工程中心和工程实验室项目中央下达资金在500万元以上的(含500万元),按照500万元进行配套。
  第九条 省财政厅每年由财政预算中安排配套资金,并根据国家工程中心和工程实验室的立项数,按以上标准进行配套。如所需配套资金超出财政预算,超出部分列入下一年财政预算进行配套;配套资金结余,结转下年用于次年度中央项目配套。
  第三章 开支范围
  第十条 配套资金开支范围包括由工程中心和工程实验室直接使用、与其任务直接相关的开放运行费(包括日常运行维护费和对外开放共享费)、基本科研业务费和仪器设备费。
  (一) 日常运行维护费是指维持工程中心和工程实验室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费用,包括办公及印刷费、水电气燃料费、物业管理费、图书资料费、差旅费、会议费、日常维修费、小型仪器设备购置改造费、公共试剂和耗材费、专家咨询费和劳务费等;
  (二) 对外开放共享费是指工程中心和工程实验室支持开放课题、组织学术交流合作、研究设施对外共享等发生的费用。包括对外开放共享过程中发生的与工作直接相关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高级访问学者经费等。工程中心和工程实验室固定人员不得使用开放课题经费;
  (三) 基本科研业务费是指工程中心和工程实验室围绕主要任务和研究方向开展持续深入的系统性研究和探索性自主选题研究等发生的费用。具体包括与研究工作直接相关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等;
  (四) 科研仪器设备费是指正常运行且通过评估或验收的工程中心和工程实验室,按照科研工作需求进行五年一次的仪器设备更新改造等发生的费用。包括直接为科学研究工作服务的仪器设备购置;利用成熟技术对尚有较好利用价值、直接服务于科学研究的仪器设备所进行的功能扩展、技术升级;与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相关的专用仪器设备研制;为科学研究提供特殊作用及功能的配套设备和实验配套系统的维修改造等费用。
  第十一条 配套资金各项费用的开支标准应按照省有关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配套资金不得用于工程中心和工程实验室的基本设施建设。必要的基本设施新建、扩建等所需资金,由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自行解决。
  第十三条 配套资金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开支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
  第十四条 由配套资金购置的有关仪器设备等,统一纳入国有固定资产渠道,依法管理。购买的单台价格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万元)或成套实验设备价格在100万元人民币(含100万元)以上的,按照《山东省省级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管理试行办法》执行。
  第十五 条依托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从配套资金中提取管理费。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依托单位、省科技厅、省发改委和有关市县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配套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省财政厅通报。
  第十七条 项目依托单位对配套资金要单独设账,与中央专款资金、单位自筹资金等实行统一管理和核算。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财经政策、财务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经费,加强经费管理和核算。
  第十八条 省科技厅和省发改委应当建立专项经费的绩效评价制度,按照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对工程中心和工程实验室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有关制度和考评情况报送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九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挪用或挤占配套资金的,由省发改委、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采取通报批评、停止并追回拨款、终止项目、取消申报资格等处理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级政府及项目依托单位的配套资金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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