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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济南市财政局济南市创新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南市创新型城市建设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济财教[2008]37号
发文部门: 济南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8-12-30
实施时间: 2008-12-30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济南
阅读人次: 48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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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财政局、科技局:
  为适应建立公共财政框架和WTO规则的要求,同时规范和加强济南市创新型城市建设奖励资金管理,促进我市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济南市财政局、济南市创新型城市建设推进委员会办公室制定了《济南市创新型城市建设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济南市创新型城市建设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济南市关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的若干政策》,加强对济南市创新型城市建设奖励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改进和加强市级财政科技经费管理的意见》和有关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济南市创新型城市建设奖励资金是市政府为支持创新型城市建设,加强企业创新能力建设,提升城市核心竞争力而设立的专项资金。主要支持方向是:
  (一) 企业研发机构建设。支持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新认定的驻济国家级企业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经省政府主管部门新认定的驻济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软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企业研发机构;外地企业来济南注册发展且研发主体在济南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的发展。
  (二) 驰(著)名商标和名牌产品。支持新认定的驰名商标、著名商标、中国名牌、山东名牌的创新、发展、保护。
  (三) 标准制定。支持企业制定或作为主要承担者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承担国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分会建设。
  (四) 企业优秀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对驻济企业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实现的优秀成果产业化项目给予研发经费补助。
  (五) 国家级科技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特色产业基地)。支持被国家有关部委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特色产业基地、专利试点园区的建设发展。
  (六) 其他。主要支持上述方向之外,经市创新办确定予以支持的创新型城市建设的其他领域或项目。
  第三条 济南市创新型城市建设奖励资金来源于财政性资金。
  第四条 济南市创新型城市建设奖励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整合创新资源、优化创新环境、突出创新导向、讲求创新效益的原则,主要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支持创新型城市建设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奖励资金管理职责
  第五条 济南市创新型城市建设奖励资金管理的职责与权限。
  (一) 市财政局
  1、负责核批年度奖励资金总预算和各奖项的年度资金预算;
  2、根据市创新办审定的奖项下达奖项的年度资金预算,并及时拨付项目单位;
  3、监督检查奖励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4、负责审批年度决算。
  (二) 市创新办
  1、负责提出年度奖励资金总预算建议;
  2、负责协调、组织各类奖项预算的申报和评价(评估);
  3、负责编制管理工作经费预算(由市科技局统筹列支并管理);
  4、负责提出各类奖项年度资金预算建议,报市财政局;
  5、会同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监督检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 奖励项目主管部门
  1、负责提出职能范围内奖励项目的年度资金预算;
  2、负责组织职能范围内奖励项目的受理、审核;
  3、对专项奖励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 受奖励(补助)单位
  1、负责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的评价、评估,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
  2、负责奖励(补助)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3、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财务规章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奖励(补助)资金,保证专款专用。
  4、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资金使用情况和有关财务资料。
  第三章 奖励资金范围
  第六条 济南市创新型城市建设奖励资金开支范围包括研发机构、产业化与标准制定类以及品牌类补助费等项目资金。
  第七条 研发机构、产业化与标准制定类补助费是指以奖励的方式补助企业研发机构建设、优秀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国家级科技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特色产业基地)建设、企业制定或作为主要承担者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承担国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分会建设的资金。主要用于人员费、设备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人员费,指直接参加上述研发机构、产业化与标准制定类工作的人员支出的工资性费用。以上人员所在单位有事业费拨款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事业费中及时足额支付给相关人员,不得在奖励资金中重复列支。
  设备费,指企业研发机构建设、成果产业化、国家级科技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特色产业基地)公共研发服务平台建设和骨干企业科研条件建设、标准制定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费及设备试制费。
  能源材料费,指上述研发机构、产业化与标准制定类工作过程中所支付的原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的购置等费用。
  试验外协费,指上述研发机构、产业化与标准制定类工作过程中所发生的租赁费用、带料外加工费用及委托外单位或合作单位进行的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
  其他相关费用,指其他用于奖励项目的会议费、差旅费等相关开支。
  第八条 品牌类补助费是指以奖励的形式补助企业争创驰(著)名商标和名牌产品等的资金。主要用于商标、名牌的创新、发展和保护。其中,用于商标、名牌的宣传推广费用占奖励金额总额的比例应不低于50%。
  另外,创新型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经费,是指济南市创新型城市建设奖励资金的管理部门为组织各类奖项的评审或评估、监督检查及调研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
  第四章 奖励资金预算的申报、审批和执行
  第九条 市直有关部门在按照规定受理各类奖项申报的同时,应当编制本部门创新型城市建设奖励资金预算,按照部门预算的提报途径报市财政局,同时按要求汇总后报送市创新办。
  第十条 市创新办组织专家或协调有关部门对相关奖项进行评审或评估。对需要进行审计评估的奖项,市创新办委托有关第三方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市创新办根据预算评审或评估意见,综合平衡后,提出各类奖项年度资金建议,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批后下达奖项的年度资金预算。经批准的奖励资金预算一般不做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按预算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二条 创新型城市建设奖励资金的拨付按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的有关要求办理。
  第十三条 济南市创新型城市建设奖励资金中研发机构、产业化与标准制定类以及品牌类补助费的年度结余奖励资金,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四条 受奖励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和奖励资金开支范围,加强对奖励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并对奖励资金单独核算。
  第十五条 各主管部门要依据本办法及市有关规定对资金使用情况和财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市创新办、市财政局、市审计局负责对济南市创新型城市建设奖励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创新型城市建设奖励资金的行为,市创新办、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将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追回已拨资金以及3年内对该单位不予奖励等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创新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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