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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济南市财政局济南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对中小企业融资费用给予适当财政补贴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济财企[2011]22号
发文部门: 济南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1-5-30
实施时间: 2011-1-1
法规类型: 财政补贴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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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财政局、经信局,高新区财政局、科技经济发展局,各融资性担保机构,各相关中小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11]1号)和《关于做好中小企业融资工作的意见》(济政发[2009]26号),根据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关于印发<济南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济财企[2010]37号)的相关规定,为鼓励中小企业快速发展,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决定对我市中小企业融资费用给予适当财政补贴。现将有关情况和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贴息及担保费补贴
  为鼓励我市中小企业快速发展,缓解中小企业、特别是成长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小企业给予贷款贴息和担保费补贴等支持。
  (一) 企业条件
  1、凡在我市工商注册和纳税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按《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成长型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按照市经信委、市统计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成长型中小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济经信中小企字[2010]6号)执行。
  2、企业成立两年以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经营状况良好;能按时纳税,对我市地方财政有一定贡献。
  3、企业财务核算规范,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按时向财政部门报送企业财务信息快报、向经信部门报送统计信息报表。
  4、贷款企业按时还本付息,无不良信用记录;对选择由担保机构提供贷款担保的中小企业,没有在支付担保费后,又另外转出资金为担保机构代存保证金行为。
  (二) 补贴标准
  1、一般中小企业使用银行贷款(年贷款额不低于50万元),其贷款期限在12—24个月、且单笔贷款不超过500万元的,可按不超过年度实际支付利息和担保费用的50%申请融资费用补贴,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对于成长型中小企业使用银行贷款(年贷款额不低于50万元),其贷款期限在12—24个月、且单笔贷款不超过500万元的,可按不超过年度实际支付利息的50%申请融资费用补贴,年贴息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其年度发生的贷款担保费亦可按不超过年度实际支付额的50%申请融资费用补贴,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3、一个企业在同一年度内,只能享受一次补贴,申请贷款贴息补助后,原则上不再安排其他市级财政资金扶持;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国家、省相关专项资金项目扶持。
  二、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给予扶持
  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为我市中小企业提供低费率融资担保服务,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担保机构给予扶持。
  (一) 补贴条件
  1、凡在我市工商注册和纳税登记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符合《山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鲁金办发[2010]9号)相关规定,依法设立和经营,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拥有在我市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相关证明,其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
  2、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担保业务1年以上(含1年),无不良信用记录;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运作规范;公司按时纳税,对地方财政有一定贡献;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财务核算规范,按规定提取各项准备金;按时向财政部门报送企业财务信息快报。
  3、申请财政补助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严禁担保欺诈,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理财等活动;在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时,不得让贷款企业在交付正常担保费后再另外提供任何形式的存款保证金,也不得要求贷款企业支付其他费用、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4、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在我市范围内(下同)当年新增中小企业担保业务额占公司新增担保业务总额的80%以上;新增单笔担保责任金额1000万元以下担保业务占新增担保业务总额的90%以上,或新增单笔担保责任金额500万元以下担保业务额在3亿元以上。
  5、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净资产的10%;当年新增担保业务额达净资产的3倍以上,且代偿率低于3%;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0%。
  (二) 补贴标准
  1、对我市中小企业提供的担保费率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40%的融资担保业务给予补助,补助比例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0%与实际担保费率之差。每家担保公司每年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
  2、实际发生代偿的,可按实际净损失额的30%申请财政补助,最高不超过150万元。每家公司一个年度享受的代偿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不足部分可在下年度继续申请代偿补助。
  3、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在享受市级财政补助的同时,可继续申请省、国家担保政策扶持。
  三、资金来源
  根据《济南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济财企[2010]37号)的规定,对中小企业及担保机构的补助资金,由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安排,年度支持总额控制在1000万元。
  四、需要提供的材料
  申报单位应提供以下基本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 中小企业需提供以下资料(一式2份)
  1、贷款贴息及担保费补贴申请报告;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提供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许可证明;
  3、最近半年财务报告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4、银行贷款合同及支付银行利息及担保费单据(复印件并加盖银行及担保机构公章);
  5、其他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 担保机构需提供下列资料(一式2份)
  1、申请报告;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章程(复印件)和金融主管部门发放的允许在我市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相关证明;
  3、最近半年财务报告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4、经注册会计师专项审计的担保业务情况(包括担保业务明细和风险准备金提取情况等);
  5、担保机构收取担保业务费凭证及在相应银行存保证金的凭证(复印件);
  6、其他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申报程序
  符合申报要求的中小企业和担保机构,于每年的10月1日至31日(补贴项目所属时期为上年度10月1日至本年度9月30日)向属地县(市、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由其初审后,联合行文(一式2份)报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审核。具体补贴方案经批准后,根据有关财政资金拨付程序由市财政局拨付补贴资金。
  六、资金监督
  各用款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严格按照财务通则和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市财政局、市经信委要组织有关人员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申报材料是否真实,是否存在弄虚作假问题;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担保机构是否存在让中小企业在支付担保费的同时又另外提供存款保证金问题等。相关部门也可委托审计部门或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单位,除收回补贴资金外,三年内取消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申报资格。
  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执行。
  二O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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