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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我市2011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自查情况的通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1-6-22
实施时间: 2011-6-22
法规类型: 业务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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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关于开展我市2011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通知》(深财监[2011]12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全市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应对设所条件、内部管理及会计信息、执业质量控制、职业道德、业务报备等方面共计65项内容开展自查工作,并向我委报送自查报告和相关自查表格。目前,自查工作已经结束。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自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根据《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11年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通知》(财监[2011]23号)的规定,我委制定了《深圳市2011年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实施方案》,明确提出全市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应在今年5月底前完成自查工作。4月25日,我委印发了《通知》,对自查时间安排、工作要求等事项进行了全面部署。为方便事务所填报自查资料,我委和市注协分别在自身门户网站上发布《通知》,并增加自查表格下载的链接。在自查工作开始和结束前,我委还利用市注协短信群发系统,提醒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在5月31日前完成自查工作并按规定报送自查资料。
  截至5月31日,全市259家会计师事务所(不含2011年度新设立的)中,有257家会计师事务所报送了自查资料,占会计师事务所总数的99.23%,仅宜慧、中天信两家会计师事务所未报送任何自查资料。
  二、自查工作的总体情况
  从报送的自查资料来看,我市绝大多数会计师事务所都能按照我委要求认真开展自查工作。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会计师事务所安排专人负责自查工作;二是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法律法规及审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内部管理、质量控制、业务报告等方面开展较为全面的自查;三是大多数会计师事务所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不断完善规章制度,提高风险控制能力。
  据统计,自查无问题的会计师事务所有197家,自查存在问题的会计师事务所有60家,分别占会计师事务所总数的76.06%和23.17%。在自查存在问题的会计师事务中,设所条件存在问题的有4家次,内部管理及会计信息方面存在问题的有29家次,执业质量控制方面存在问题的有44家次,职业道德方面存在问题的有19家次,业务报备存在问题的有4家次。总的来说,我市2011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自查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在注册会计师业内产生了积极影响。
  三、自查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设所条件方面。
  1.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的后续任职资格不符合规定,如合伙人超龄,未及时变更。
  2.个别会计师事务所未及时备案实际办公场所,导致实际经营场所与注册登记地址不一致。
  (二)内部管理及会计信息方面。
  1.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内部制度较为简单,指导性、可操作性不强。
  2.部分会计师事务所与炒单人员联系,承接炒单人员介绍的业务,并支付炒单人员相关费用。
  3. 部分会计师事务所为增加收入,在承接业务时存在支付回扣、分成,以不正当手段达到和其他事务所争抢业务的目的。
  4.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存在因业务档案管理不善而丢失的现象。
  5.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各自将承接的业务和支付的相应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实行“分灶吃饭”的管理模式。
  6.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在工资、福利、晋级、培训等方面未制定相关制度,在保持员工队伍稳定和保障员工合法权益方面有待加强。
  (三)执业质量控制方面。
  1.部分会计师事务所的风险导向审计程序未有效实施。主要表现在:(1)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基本不做或越过风险评估程序,直接实施实质性测试程序;(2)审计底稿缺少审计计划和小结,部分重大审计事项没有书面程序,合伙人对项目小组全程控制监督不够;(3)重要审计资料缺乏完整性。如获取的财务报表未盖被审单位公章。
  2.部分会计师事务所重要审计程序履行不到位。主要表现在:(1)没有执行银行存款余额函证程序,用企业银行对账单、网银查询的方法替代直接向银行询证;(2)对应收账款余额未函证或实施替代程序,往来款项询证函不是由事务所直接向企业询证,而是通过企业代收代发,对于询证无回函也未以实质性抽查来替代函证;(3)未实施对存货的监盘,如用存货盘点表来替代存货的监盘;(4)未实施对收入的截止性测试和分析性复核程序以及对销售成本的倒轧测试等重要审计程序;(5)重要审计项目没有获取相关的审计证据,审计程序履行不到位。
  3.部分会计师事务所未严格执行质量控制制度。主要表现在:(1)保留意见的非标审计报告格式不规范;(2)财务报表附注未按要求披露。如递延所得税资产未予以披露、首次执行新准则未按要求披露、所有权受限资产余额未做披露等;(3)复核工作不够全面、完整。如工作底稿中未能反映出清晰的复核轨迹,各级复核仅限于签名,没有明确表示复核意见;复核流于形式,采用固定格式和固定内容,没有针对具体项目提出具体的复核意见;(4)签章不规范。如未执行业务报告的双签制度,注册会计师签名章代替本人亲笔签名,留存的报告没有注册会计师签章或只签名未盖章等;(5)辅助人员履行应由注册会计师完成的工作。如部分事务所在执行验资业务时出现注册会计师未亲自到银行询证而交由辅助人员实施的情况,导致出具虚假验资报告,这与《关于规范公司货币出资、验资行为的意见》(深工商联字[2008]4号)中“注册会计师应当亲自到银行询证相关资金情况,不得由其他人员代替”的规定不符。
  (四)职业道德及业务报备方面。
  1.部分会计师事务所承接过超出本所专业胜任能力的业务。
  2.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委派不具备专业胜任能力的从业人员办理审验业务,如委派非注册会计师担任项目负责人。
  3.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存在滥用会计、审计有关专业判断差异等问题。
  4.部分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规定进行业务报备。
  四、整改情况和后续工作
  针对自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绝大多数会计师事务所都能在自查报告中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措施,有的会计师事务所甚至立即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在自查报告中予以说明。通过整改,降低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风险,堵塞了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漏洞,规范了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
  在会计师事务所自查期间,我委接到了对部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问题的投诉举报。根据群众提供的线索,我委组织并安排人员开展了专项检查。通过自查和专项检查,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得到了惩处,对全市注册会计师行业起到了有效的震慑和警示教育作用。
  五、其他相关事项
  (一)对截至5月31日仍未向我委报送自查资料的两家会计师事务所予以通报,同时责成被通报的会计师事务所立即上报有关自查资料。
  (二)按照《关于开展我市2011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通知》(深财监[2011]12号)的规定,我委将直接或委托市注协对部分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进行巡查和重点检查,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积极配合。
  特此通报。
  截至5月31日尚未报送自查资料的会计师事务所名单:
  深圳宜慧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深圳中天信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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