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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小[微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成财企[2011]54号
发文部门: 成都市财政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1-6-28
实施时间: 2011-6-28
失效时间: 2014-6-27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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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县财政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为了促进我市中小企业和微型企业加快发展,成都市人民政府出台了《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10]1号)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成府发[2010]39号),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两个意见”精神,特制定《成都市中小(微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成都市中小(微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附件
  成都市中小(微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市中小企业和微型企业又好又快发展,规范成都市中小(微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制度规定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办[2011]19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10]1号)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成府发[2010]39号)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都市中小(微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门用于支持我市中小企业和微型企业(以下简称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
  微型企业标准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成府发[2010]39号)规定执行。
  国家新的企业划型标准出台后从其规定。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我市产业发展规划及相关配套政策,遵循公开透明、专项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五条  凡注册且税收解缴关系在我市的中小企业及单位所实施的项目,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政策、产业规划要求,符合我市当年专项资金支持政策、方向和重点的,均可按有关申报程序申请专项资金支持。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市级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审核划拨,项目资金专项审计中介机构的委派、组织绩效考评和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负责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方向、支持重点,会同市级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和评估,与市级财政部门共同做好绩效考评工作。
  第七条  项目所在地区(市)县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指导项目实施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项目单位对项目申报资料的真实性、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达产达效等负责。
  第三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支持方式
  第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中小企业成长工程、技术进步、专业化发展、与大企业协作配套、农产品深加工等项目;
  (二)小企业创业基地、公共服务平台、信用担保体系和其他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三)为中小企业提供的管理咨询、人才培训、市场拓展等服务业务项目;
  (四)涉及以上项目的评审、审计、项目管理等工作经费。
  第九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奖励)、贷款贴息方式。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可按照申报条件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同一项目不得同时以两种方式申请专项资金。
  (一)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建设项目和小企业创业基地、公共服务平台、信用担保体系等其他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以及为中小企业提供的管理咨询、人才培训、市场拓展等服务业务,一般采用无偿补助方式。
  (二)以金融机构贷款为主投资的建设项目,一般采用贷款贴息补助方式,补助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在不超过企业项目实际贷款额度2年期应支付的贷款利息金额内实行定额补贴。
  (三)中小企业实现跨台阶目标和对有突出贡献的服务机构,可采取奖励方式。
  (四)专项资金可按资金总额的3%以内开支工作经费,工作经费主要用于项目评审、项目资金专项审计、项目验收、项目信息管理、项目财政资金绩效考评、项目相关会议等。工作经费由市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提出使用计划,报市级财政部门核定后按规定使用。
  第十条  同一项目当年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中央、省和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专项资金不再支持。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与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应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财务管理人员,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规上”企业及时向当地财政部门和工业主管部门报送财务信息和生产运行信息是申请专项资金的必备条件。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企业或单位,应符合有关配套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并从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企业或单位,向区(市)县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进行申报,区(市)县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联合审核后,择优汇总上报市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市级财政部门。市属单位的项目由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后报送市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市级财政部门。
  第十四条  建立专家评审制度。市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组织评审工作,对各区(市)县推荐项目进行必要的初审后,会同市级财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依据评审规定,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支持金额较大的项目,市级财政部门应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市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会同市级财政部门组织项目验收。
  第十五条  市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根据评审和验收结果,提出项目资金安排计划报市级财政部门,市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并按预算资金拨付程序及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拨付到区(市)县财政部门。区(市)县财政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市本级项目单位与市级财政部门有缴拨款关系的由市级财政部门将项目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无缴拨款关系的拨付到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监督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十八条  区(市)县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每年对本地区中小企业专项资金项目建设情况和绩效情况进行总结,并于年度终了2个月内上报市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市级财政部门。
  第十九条  市级财政部门会同市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采取抽查方式不定期跟踪检查项目的实施情况,并定期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评。绩效考评较差的项目单位两年内不得申请专项资金。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于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骗取、截留、挤占、挪用及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国家相关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直接人员的责任,并将所涉及的专项资金全额原渠道收缴财政,同时取消其以后三年申请专项资金的资格。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用款单位都要自觉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规范管理程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级财政部门、市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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