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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农业产业化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财农[2011]95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1-6-13
实施时间: 2011-7-1
失效时间: 2015-5-15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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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直管县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加强和规范农业产业化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发展,我厅制定了《河北省省级农业产业化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河北省省级农业产业化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业产业化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产业化资金是指省级财政设立、专项用于扶持农业产业化企业发展以及种养基地建设、农产品名优品牌(含商标,下同)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农业产业化资金使用要贯彻国家和省关于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方针政策,以繁荣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促进农业产业化企业规模化经营,提高我省农业产业总体效益和农产品市场竞争力。
  第四条 农业产业化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有关部门共同管理。项目所在设区市、县(市、区)财政和有关部门负责具体落实。
  第二章 资金使用原则及范围
  第五条 资金使用原则:
  (一)坚持公共财政原则。农业产业化资金使用方式应符合公共财政原则,能够推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发展,促进农业生产基地建设,直接带动项目周边农民群众增加收入。
  (二)坚持引导促进原则。充分发挥农业产业化项目资金的引导和促进作用,带动和吸引更多的企业和社会资金用于农业产业化发展。
  (三)坚持突出重点原则。以提高主要农产品加工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为扶持重点,支持畜牧、蔬菜、果品三大主导产业链条延伸,促进优势特色农业产业规模化经营。
  (四)坚持政策公开原则。建立公开、透明的财政资金支持农业产业化项目机制,对农业产业化资金的补助范围、补助内容、补助方式、申报条件和申报方式等政策实行全部公开。
  第六条 资金使用范围:
  农业产业化资金主要用于农业产业化企业扩大生产规模、销售进档升级补助和名优品牌创建,支持企业规模化、集群化经营和做强做大。
  (一)对粮油、乳品、肉类、果品、蔬菜五大加工业中,带动能力强、市场前景好、发展潜力大、科技含量高的农产品加工和生产基地项目建设投入给予贴息或专项补助。
  (二)对取得名优品牌的农业产业化企业给予奖励。
  (三)对销售收入达到一定规模的农业产业化企业给予奖励。
  第七条 省级农业产业化资金支持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工商部门依法注册成立的独立法人单位,项目建设投资或企业销售收入达到一定规模,或获得省以上名优品牌。
  (二)项目建设单位与农户有着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能够带动相当数量的农民(农户)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储藏、运输和销售,能够扩大农民就业,所建项目对延伸产业链条和农民增收有直接的促进作用。
  (三)项目所在地有明显的资源优势,能够依托当地资源进行种植、养殖和加工,实现多层次转化增值。
  (四)项目建设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要求。
  (五)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完整、真实。
  第八条 资金使用方式:
  (一)贴息补助。对能够形成较大产业规模、带动性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扩大生产规模的项目建设投入给予贴息补助。
  (二)专项补助。对具有优势特色的农产品加工、流通及种养基地建设项目给予专项补助。
  (三)以奖代补。对获得省以上(含省级)名优品牌(含商标)和销售收入达到一定规模以上的农业产业化企业给予奖励。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定
  第九条 每年省级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预算确定后,省财政厅会同省有关部门根据中央和省确定的农业产业化发展政策,编制项目申报政策指南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申报政策指南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补助对象和范围;
  (二)补助条件和要求;
  (三)补助方式和标准;
  (四)项目申报程序和申报材料内容;
  (五)项目申报时间要求;
  (六)项目的审核审批;
  (七)补助资金额度和资金拨付;
  (八)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
  (一)省农业产业化资金项目申报政策指南发布后,凡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企业向所在县(市、区,含直管县,下同)财政和有关部门提出补助资金申请,并按项目申报政策指南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二)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农业产业化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对符合当年申报项目指南要求条件的,联合向设区市对口部门申报。
  (三)设区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县级申报项目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查核实,并对审查核实后的项目汇总排序,择优确定上报项目,按项目申报政策指南要求向省级对口部门推荐申报。
  市、县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对推荐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向上一级负责。
  第十二条 项目审定
  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对设区市申报的项目情况进行评审,提出农业产业化项目资金分配意见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根据批准的农业产业化项目资金分配意见向设区市、直管县财政局拨付资金。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农业产业化资金由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将补助或奖励资金直接拨付给企业,由企业按有关财务管理规定进行相应账务处理。
  第十五条 每年年底前,设区市、相关县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将农业产业化资金和项目落实情况对口上报省级有关部门。
  第十六条 各设区市对农业产业化项目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等相关费用由财政部门承担,不得向企业收取。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及时拨付资金,不得滞留,不得挤占挪用,不得提取项目管理费,并加强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和有关部门应督促农业产业化资金及项目落实,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对违反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有效期五年,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河北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贷款贴息管理暂行办法》(冀财农[2003]118号)、《河北省省级农业成长型企业贴息管理办法》(冀财农[2005]39号)同时废止。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农业产业化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冀财农[2015]57号
发文部门:河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2015-5-15
实施时间:2015-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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