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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考评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财预[2011]67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1-6-20
实施时间: 2011-7-1
失效时间: 2016-6-30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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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有关县财政局,省直有关农口部门:
  为规范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根据《中央财政现代农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1]68号)、《中央财政现代农业发展资金绩效考评试行办法》(财农[2009]4号)和有关政策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河北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考评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河北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考评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1]68号)、《中央财政现代农业发展资金绩效考评试行办法》(财农[2009]4号)和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包括中央财政安排我省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以及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对现代农业发展资金项目县(以下简称项目县)建设的配套投入资金。
  第三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考评(以下简称绩效考评), 是指县级以上(含县级)财政部门运用一定的评价办法、量化指标和评价标准,对财政部门安排的支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综合性的考核和评价。
  第四条 绩效考评遵循的原则
  (一)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原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采用科学、规范的考评程序和操作方案,准确、合理地衡量项目的绩效情况。
  (二)推动整合原则。在绩效考评的内容、考评指标及计分权重设计等方面,应充分体现支农资金整合的要求。
  (三)权责统一原则。绩效考评应有利于促进资金分配、管理、使用权的行使与承担的责任相统一。项目县按照本办法进行自评,省对项目县有关资料进行综合考评。
  (四)定性考评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原则。绩效考评采用定性考评与定量考核相结合方法,重点对资金投入、整合资金、项目建设、资金管理、预期目标实现程度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考评。
  第二章 考核依据和内容
  第五条 绩效考评的依据:
  (一)中央和省制定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规章制度;
  (二)现代农业项目建设方案、年度实施方案、标准文本、资金申请文件、资金拨付文件、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总结等有关文件资料;
  (三)中央和省关于以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为平台整合相关支农资金的要求及项目县的资金整合方案实施情况;
  (四)县级以上(含县级)财政及有关部门的批复文件、检查结论,审计部门出具的有关审计报告,以及项目建设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决算报告等资料;
  (五)各级财政及相关部门反映资金管理、资金整合、项目建设等有关情况的统计资料;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条 绩效考评的内容:
  (一)方案编制情况,包括主导产业发展规划、年度实施方案、资金整合方案编制情况及专家论证材料等;
  (二)资金整合情况,包括整合的项目内容、资金规模、资金到位情况、预期效益和目标的完成情况等;
  (三)资金管理情况,包括制定的资金管理制度建设、资金拨付文件、项目检查验收情况、资金监督检查情况等;
  (四)组织协调情况,包括领导小组建设、政府会议纪要、总结汇报、领导批示情况等;
  (五)信息宣传情况,包括在市级以上媒体的宣传报道、上报省财政厅相关信息等;
  (六)项目的实施效果,包括项目实施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等情况;
  (七)违规违纪行为,包括项目实施有无违规违纪行为、项目审计或检查有关问题的整改等情况;
  (八)其他相关情况。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七条 绩效考评工作实行统一组织,分级实施。必要时可邀请有关部门、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
  省财政厅及有关部门负责对项目县进行绩效考评,并根据绩效考评结果,采取相应的奖惩措施,对考评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
  项目县财政及有关部门负责开展项目自评工作,按规定要求向省财政厅和有关部门上报绩效自评报告及相关资料,对自评中发现的问题认真研究并及时整改,并积极配合省级做好绩效考评工作。
  第八条 绩效考评以年度为周期,每年3月15日前,各项目县完成上一年度项目建设绩效自评工作,形成自评报告,报省财政厅及有关部门。
  第九条 每年4月30日前,省财政厅及有关部门依据对项目县建设资金的专项检查情况、项目县自评报告和绩效考评量化指标,对项目县进行综合考评。必要时,省财政厅及有关部门可以进行实地核查工程、查阅相关资料等。
  第十条 项目县财政及有关部门对所报的项目绩效自评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对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处理。
  第四章考评办法与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 绩效考评实行百分制,计分采用量化指标(具体见附表)。
  根据不同的考评结果,划分为四个等级:总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80—90分(含80分)为良好,70—80分(含70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 项目县在自评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现象,一经查实,对其年度绩效考评按不合格处理。
  第十三条 因在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管理中违规违纪被省级以上审计机关、财政及有关部门检查通报或处理的,除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年度绩效考评按不合格处理。
  第十四条 对绩效考评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相关项目县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五条 绩效考评结果作为省财政下一年度项目立项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省财政在安排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时,对绩效突出的项目县予以倾斜;对绩效考评不合格的项目县,根据其整改情况相应作出继续保留或淘汰资格的处理。
  第十六条 对项目县的绩效考评结果以适当的方式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各项目县应当根据绩效考评结果,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各项管理办法,确保项目建设质量,提高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项目县可以参照本考评办法,制定县级绩效考评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有效期五年,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
  附件:河北省现代农业项目资金绩效考评量化指标表

相关附件:
河北省现代农业项目资金绩效考评量化指标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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