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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财预[2011]65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1-6-15
实施时间: 2011-6-15
失效时间: 2016-6-14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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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直各部门,各设区市、直管县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办法》(财行[2011]9号)、《河北省省级预算管理规定》等规定,我们制定了《河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河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财政部《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办法》(财行[2011]9号)、《河北省省级预算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北省各级党政机关及其所属行政单位的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适用本办法。
  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是指为了保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正常使用,所安排购置费用和运行费用的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决算编制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分为一般公务用车、领导干部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殊专业技术用车和其他用车。
  一般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办理公务、机要通信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
  领导干部用车是指用于省级领导干部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
  执法执勤用车是指用于办案、监察、稽查、税务征管等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加装特殊专业设备,用于检验、检疫、环境监测、救护、工程技术等的机动车辆。
  其他用车是指上述四种用车之外的机动车辆,如大中型载客车辆、载货车辆等。
  第五条 党政机关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中央和省有关文件规定的配备标准。
  第六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车辆编制按照河北省公务车编制规定,根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
  第二章 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
  第七条 各有关部门根据公务用车的配备更新标准、编制数量、使用年限等现状,在编制部门预算之前,及早编制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作为安排公务用车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省级党政机关一般公务用车和省级领导干部用车配备更新计划,由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编制;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其他用车配备更新计划由有关部门负责编制。
  市县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由市县有关部门负责编制。
  第九条 省级垂直管理部门所属单位的一般公务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其他用车配备更新计划,由主管部门负责编制。
  第三章 公务用车购置费用预算编制
  第十条 公务用车购置费用包括公务用车购置价款、车辆购置税和其他相关支出。
  第十一条 对各有关部门编制的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公务用车管理规定严格审核。在此基础上,统筹安排公务用车购置费用,并实行严格管理。
  第十二条 省级党政机关一般公务用车和省级领导干部用车购置费用,按规定程序审定后列入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部门预算。
  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其他用车购置费用,列入有关省级部门预算。
  第十三条 省级垂直管理部门所属单位一般公务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其他用车购置费用,按规定程序审定后列入部门预算。
  第十四条 市县党政机关公务用车购置费用,按照市县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列入有关部门预算。
  第十五条 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党政机关公务用车购置费用列入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基本建设支出”类或者“其他资本性支出”类的“公务用车购置”科目。预算编制没有细化到经济分类的,应当将“公务用车购置”预算单独列示。
  第四章 公务用车运行费用预算编制
  第十六条 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包括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停车费、过桥过路费和其他相关支出。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结合政府财力状况,科学制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定额标准。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各单位公务用车数量和运行费用定额标准,核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预算,按照隶属关系列入各级部门的部门预算。
  第十九条 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党政机关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列入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商品和服务支出”类的“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科目。预算编制没有细化到经济分类的,应当将“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预算单独列示。
  第五章 公务用车预算执行和决算编制
  第二十条 公务用车预算下达后,各级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原则上不予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按照规定程序报经财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 年度终了,各部门在编制部门年度决算时,统计汇总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公务用车增减变动和预算执行情况,并就有关情况作出说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在审核批复部门年度决算、汇总编制本级和本地区总决算时,负责统计汇总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增减变动和预算执行情况并上报上级财政部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并执行行政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市县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和本级的具体管理办法,并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有关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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