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养老保险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府发[2011]31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1-6-22
实施时间: 2011-7-1
失效时间: 2016-6-30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570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法》的贯彻实施工作,根据《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现就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养老保险政策通知如下:
  一、将《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上海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养老保险办法》中关于个人养老保险账户余额继承的规定调整为:
  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死亡后,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一次性发给其经法定程序认定的继承人。
  二、将《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中关于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救济金的规定调整为:
  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除外)死亡后,按规定发给的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救济金,在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
  三、本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自实施之日起5年。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 内人社发[2019] 2019/4/26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2012缴费年度社会保险 京人社发[2013] 2013/4/1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 沪府发[2011]34 2011/7/1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等 渝人社发[2021] 2021/10/29
关于印发社会保险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劳社厅发[1999] 1999/1/4
关于修改《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人力资源社会保 2024/12/23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申报2004缴费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厦地税发[2004] 2004/5/30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公有制企业和个体 青政办[2007]12 2007/8/1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 沪府发[2016]42 2016/7/1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社会保险经办机 赣劳社险[2007] 2007/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