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住房公积金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2011年住房公积金年检登记及缴存额调整操作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公积金中心[2011]59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时间: 2011-5-18
实施时间: 2011-5-18
法规类型: 住房公积金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439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
  为做好我市2011年住房公积金年检登记及缴存额调整工作,现将《2011年住房公积金年检登记及缴存额调整操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2011年住房公积金年检登记及缴存额调整操作规定
  为做好2011年住房公积金年检登记及缴存额调整工作,根据《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登记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06〕11号)及《关于调整2011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11〕2号),制定本操作规定。
  一、2011年度年检登记业务
  2011年1月1日前已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单位应办理2011年度检验登记。
  (一)住房公积金年检登记的办理
  1.填写《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年度检验登记表》(以下简称《年检登记表》,附件1)
  单位经办人可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或管理部(以下简称分中心或管理部)领取《年检登记表》一式二份进行填写,也可在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网站(或)上填写完毕后、打印《年检登记表》一式二份。填写要求如下:
  (1)《年检登记表》中“上年度登记信息”栏次相关内容不得涂改。
  单位需修改登记信息的,应在“本年度登记信息”相应栏次填写正确内容后办理变更登记;不需要变更的项目,相应栏次不填写任何内容。
  (2)单位经办人应在《年检登记表》中填写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证年检年度及《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和劳动报酬年报超级汇总基层表》(以下简称《超级汇总表》)信息。单位同时为有组织机构代码的从属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在办理年检登记时填写《年检登记表》中从属单位登记信息,办理从属单位登记。
  (3)《年检登记表》填写完毕后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
  2.办理年检登记
  单位经办人持以下资料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分中心或管理部办理年度检验:
  (1)《年检登记表》一式二份;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及复印件一份。有从属单位的,提供从属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一份;无组织机构代码证单位,提供上级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一份、隶属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在办理年检或换证手续的,还应提供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单位正在办理年检登记或换证手续的证明;
  (3)企业单位还应提供设立批准文件或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一份。营业执照正在办理年检或换证手续的,还应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单位正在办理年检登记或换证手续的证明;
  (4)《超级汇总表》及复印件一份;单位不能提供《超级汇总表》的,可提供《单位从业人员情况汇总表》(附件2)一份;
  (5)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副本。
  单位提供以上资料经分中心或管理部审核无误的,当时为单位办理年检登记,在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后退单位经办人。
  单位未申请领取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卡(以下简称“单位卡”)的,在办理年检登记时申请制作单位卡。单位经办人应于6个工作日后,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到分中心或管理部领取单位卡并设置单位卡密码。
  (二)相关事项
  1.2011年1月1日前已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单位应及时办理2011年度住房公积金年检登记,未办理年检登记的,将不能办理201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
  2.欠缴单位也应办理住房公积金年检登记。
  二、201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调整
  单位应在缴存2011年6月份住房公积金后,自6月7日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单位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前办理申请。
  (一)提高、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办理
  单位申请提高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可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分中心、管理部领取申请表并进行填写,或登陆“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网站”填写、打印申请表。单位在申请表上加盖工会章及单位公章后,持以下资料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分中心或管理部办理申请。
  1.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申请表》(附件3)一份。
  2.降低、缓缴2011年住房公积金
  (1)《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表》(以下简称《降低(缓缴)申请表》,附件4)一份;
  (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单位2009、2010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2009、2010年度《超级汇总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009年4月7日之后成立的单位,申请降低201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只需提供《降低(缓缴)申请表》一份。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
  单位办理年检登记后,可按以下方式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
  1.单位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分中心或管理部领取《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调整汇缴清册》(以下简称《调整清册》,附件5)一式两份,填写完毕后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经办人持《调整清册》到开立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的分中心或管理部柜台办理住房公积金调整。
  2.使用“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程序”办理缴存额调整的单位,可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分中心或管理部领取 “调整清册数据盘”,复制“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程序”;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软件”的单位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分中心或管理部领取“调整清册数据盘”。
  单位经办人使用“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程序”或“住房公积金管理软件”填写《调整清册》并打印一式二份,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经办人持《调整清册》及“调整清册数据盘”到开立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的分中心或管理部柜台办理住房公积金调整。
  3.通过住房公积金网站进行调整业务操作的单位,登陆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网站填写《调整清册》并打印一式二份,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经办人到开立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的分中心或管理部柜台办理住房公积金调整。
  4.网上缴存单位可通过“住房公积金缴存专网”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单位网上填写《调整清册》并确认提交,建设银行及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无误的,建设银行为单位出具《调整清册》。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后首月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办理
  单位办理缴存额调整后,首月按照调整后缴存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经办人应持单位卡、身份证件及《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单位汇缴缴存(补缴)汇总表》(以下简称《缴存汇总表》)到分中心或管理部办理汇缴;当月有新开户、转入、启封、个缴转汇缴、个人补缴职工的,单位还应依据实际情况填写《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增加清册》、《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汇缴个人补缴清册》、《天津市住房公积金个缴转汇缴清册》,连同单位卡、经办人身份证件及《缴存汇总表》到分中心或管理部办理按月汇缴。
  三、政策培训工作
  为做好今年的住房公积金年检登记及缴存额调整工作,各分中心及管理部将对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进行培训,发放培训教材。各单位也可通过“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网站”或“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程序光盘”查阅年检登记及缴存额调整文件和培训教材。
  附件:1.《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年度检验登记表》(略)
  2.《单位从业人员情况汇总表》(略)
  3.《单位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申请表》(略)
  4.《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表》(略)
  5.《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调整汇缴清册》(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2年全区住房 桂建金管[2012] 2012/3/12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津公积金委[201 2016/5/1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修改《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 津公积金中心[2 2012/7/16
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个 财税字[1999]26 1999/11/8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技术规范》的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 2016/7/1
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简化住房公积金部分业务的 2013/8/26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住房公 浙江省九届人大 2001/11/2
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局关于 [1993]京房改办 1993/12/4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执行2016年在岗职工平 桂地税函[2017] 2017/7/26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 济政字[2011]15 2011/4/25